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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纬:很明显,国安审讯理应以中文进行,参与的法官、检控官和辩护律师团队也应该是中国人,这样才能确保公平审讯和提升司法效率。(资料相) |
中评社香港12月5日电/前副廉政专员、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客座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郭文纬2日在《中国日报香港版》发表文章“外国律师参与国安审讯祸患无穷”,以下为文章内容。
在广大市民眼中,司法机构允许一名英国律师来港为黎智英的国安控罪辩护,根本是不合常理。
《港区国安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和颁布,是以内地的大陆法系为基础,并声明以中文本为准,英文版仅作参考之用。因此,律师在法庭上就国安法的内容进行辩论,都必须对内地法律制度和国安法的起草原则有充分认知。论资格,英国律师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远不如本地律师。论人选,供黎智英选择的本地律师大有人在,但他偏偏选择一个不谙中文,也没有接受过内地法律培训的英国律师为他辩护,这有违常理和逻辑。
此外,针对黎智英的控方证物主要是《苹果日报》发表的161篇煽动性文章。外国律师显然不能充分理解当中的意思和含意,更何况为了迁就他,当局必须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来翻译这些文章。辩护律师其中一个常用的招数是在个别字眼上大做文章,纠缠不休。这些文章翻译成英文后,那位英国律师就有大量素材可制造有利于被告的疑点,以便辩称黎智英得不到公平审讯。不管怎样,辩护律师言语不通,定必会浪费法庭的宝贵时间。
众所周知,国家安全审讯往往涉及国家机密,因此通常不公开进行。世上没有一个国家会允许外国律师参与其国安审讯。可以肯定的是,若果维基解密创办人阿桑奇在美国接受国安审讯,华府绝不会允许外国律师为他辩护!
此外,香港承传了英国法院的不良做法,要求控方在审讯前向辩方披露所有不会呈堂的证供。本案的不呈堂证供可能包含对黎智英以及其亲信的监控和电话截听纪录,当中很有可能涉及国家机密以及国安公署采用的先进调查科技,显然不适宜让外国律师接触这类国家级的机密资讯。
《港区国安法》第63条规定:“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当局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确保外国律师在审讯完毕和离港后会继续遵守这项规定。过往的案例显示,英国私人执业律师在回国后可能会受到英国政府的胁迫或管制而作出妥协。因此,本港法院一时的疏忽,会为境外势力干预中国内政敞开大门,后果不堪设想。
作出司法决定之前,香港法院不可能对当中的祸害毫不瞭解。这位英国律师很可能会把黎智英描述成民主英雄,并把《港区国安法》诬蔑成侵犯香港民主、自由与人权的铁腕政策。届时国际媒体会乘机大造文章,抨击中国迫害黎智英。因此,法院的决定只会助长西方媒体的反华浪潮,进一步妖魔化中国。
黎智英的个案暴露某些法庭程序不合时宜,需要作出改革。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批准黎智英聘请外国律师,不应由他的三位下属审核律政司提出的上诉申请,因为他们不可能推翻上司的裁决。另外,既然上诉法院驳回了律政司的上诉申请,程序上不应再要求律政司先获得其许可,才可上诉至终审法院,这无异于要求上诉法院承认自己之前的裁决是错误的。这样的司法程序不但费时失事,而且法庭还裁定政府要支付诉讼费,这在市民眼中无异是给予法庭多次机会让律政司受辱。
此外,律政司在终审法院上诉时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论点﹐但之前并没有在高等法院提及或探讨过,故此被终审法院拒绝接纳, 终审法院也以此为由驳回律政司的上诉申请。法院理应是寻求真相的地方,如今居然以程序限制为由拒绝接纳新的论点,做法匪夷所思,难怪被人诟病。
终审法院有可能是顾忌外籍法官的取态,担心不让外国律师参与黎智英的审讯,可能会引发一轮辞职潮。
笔者早前曾论及,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时很容易瞄上在香港执业的外籍法官。西方国家和反华组织一有机会就会胁迫外籍法官辞任终审法院,然后向世界宣扬香港“司法崩塌”。依笔者所见,终审法院应该取消外籍法官制度,祗有在必要时才聘用合资格的外籍法官审理个别案件,与世界银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聘请专家顾问的做法看齐。
很明显,国安审讯理应以中文进行,参与的法官、检控官和辩护律师团队也应该是中国人,这样才能确保公平审讯和提升司法效率。
终审法院的裁决会树立可怕先例,让境外势力有机可乘干预香港的司法体制,更可能进一步危及中国主权和国家安全,这种情况决不容出现。因此,行政长官依法寻求人大释法,理应得到各界支持,而全国人大为此作出澄清,符合香港最佳利益。
黎智英案这一插曲表明香港司法机构未有尽责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尽快作出改革,如中共二十大报告所言,切实“完善特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