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的谈话只是述明了上述客观事实,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已作出《决定》,“紧急法”不在《决定》的附表之内,并在回归后作出了适应化修订,这是“紧急法”符合基本法的法理基础。《决定》乃是根据基本法第160条所作出的宪制性规定,高院的裁决却无视上述《决定》,究竟是谁才是“破坏香港法治”?
说到这里或者有人会说,《决定》当时没发现“紧急法”“违宪”,不代表日后不能发现“紧急法”或法例的部分条款“违宪”吧?这个问题,基本法第160条亦有提及“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在整条第160条里,根本没提及香港法院或其他机关,所以条文中那一句“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其主语必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因如此,法工委强调“香港特区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香港法院在没有任何法理基础之下,就“紧急法”及“禁蒙面法”展开所谓的“违宪审查”,才是真正违反基本法第160条的行为。换言之,梁家杰所言的“将香港法院废武功”,只不过是法院过往一直越俎代庖,法工委今次的谈话,只不过是拨乱反正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