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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体制改革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
http://www.CRNTT.com   2019-12-17 08:21:31


  中评社北京12月17日电/在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各种收入来源中,对农村居民收入总差别影响最大的是家庭经营收入。这项收入的比重大、差别大,涉及绝大多数家庭,且其差别大于总差别,故其对总收入差别的贡献最大,是目前阶段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差别的主要变量,但其趋势是下降的。

  影响力处于第二位的是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的比重较大、差别相对不大,家户分布较广泛,但其差别低于总收入差别;所以其较大的贡献率主要是其收入比重较大所致。从本身来看,现阶段工资性收入的差别程度较低(其拟基尼系数小于总收入的基尼系数),是缩小收入差别的重要力量。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农村城镇化发展,工资收入的比重特别是其中的企业工资收入比重会持续上升,这可能会导致居民间收入差别减小。

  贡献率居第三位的是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在高收入家庭,家户分布较窄,其差别大于总收入差别,如2008年财产性收入拟基尼系数高达0.8039,相对于总收入来说是分配最为不均等的一项收入,表明农村的财产积累效应已经开始明显化。只因其比重很小,故对总收入差别的影响不大,但从发展看其趋势却是逐渐增大的。第四位是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其所占的比重较小,内部差别程度不大,对总收入差别是缩小的影响,或者说对其扩大是一种抑制性的影响。

  从变动趋势来看,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及转移性收入的贡献率均呈上升趋势,原因是这三项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及拟基尼系数分别都是上升的;不过由于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故其对总收入差别的贡献率虽然上升但比重不大;家庭经营收入的贡献率呈下降态势,主要由于其收入比重下降幅度更大,所以虽然其拟基尼系数是上升的,但总体上还是造成家庭经营收入的贡献率呈下降趋势。

  整体上各项收入差别变动及其比重变动对总收入差别变动的影响

  陈宗胜教授以天津(及山东)为例,通过对实际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从总体上看,在考察期内,分配效应是导致总收入差别扩大的主要因素,对收入差别扩大的贡献率达125.39%(山东为144.34%),即各收入来源内部收入差别的变动,是引起农村内部收入差别变动的主要原因;结构效应是负的,即各收入来源比重的变化是导致收入差别缩小的原因。通过进一步细致考察发现,在分配效应中,工资性收入内部差别是导致总收入差别扩大的最主要的因素,贡献率为82.44%(山东为77.95%),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效应次之,为34.66%(山东为72.07%);转移性及财产性收入的分配效应很小,均仅为几个百分点(山东为负,但绝对值较小)。在结构效应中,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收入差别缩小效应是最大的,贡献率达-57.29%(山东为-95.87%),弥补了其余收入项的差别扩大效应,且导致总的结构效应为负,其对收入差别产生缩小的作用。

  将分配效应与结构效应综合起来看,工资性收入是导致总收入差别扩大的最主要因素,其贡献率达到了93.32%(山东为117.37%);转移性收入的影响次之,其贡献率为15.76%(山东为31.20%),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在转移性收入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财产性收入的差别扩大效应最小,为13.55%(山东为6.43%),与以前研究发现财产性收入的效应为负的结论不一致,由此不难看到,财产性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差别中发挥的作用由缩小效应转化为扩大效应,并且随着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加快,其收入差别扩大效应将会越来越明显。家庭经营性收入则是导致收入差别缩小的因素,其贡献率为-22.63%(山东为-23.80%),意味着家庭经营性收入起着均衡化收入、缩小收入差别的作用。因此,提高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水平,将有助于缩小农村内部的收入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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