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国家,在国家安全立法上都必然由中央主导,地方处于法律实施与执行配合的地位。欧美国家都将国家安全立法作为中央事权。翻阅美国法典,其国家安全立法名目繁多,基本上以联邦立法为主。
在宪法与基本法上,23条立法以对香港特区授权的方式赋予特区制定国家安全法的宪制性义务及相关权限。这一授权安排是出于香港回归过渡期及回归初期对香港社会的信任与爱护,希望香港社会能够和特区政府共同努力完成这一本属国家范畴的立法任务。
回归23年来,我们看到特区政府没有自治能力完成这一立法,香港社会难以凝聚充分共识支持立法,导致香港的国家安全一直在法律上悬空,导致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持续受损,在反修例运动中暴露更为严重。为结构性弥补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漏洞,中央直接立法具有显着的必要性、紧迫性和正当性。
全国人大是中国宪法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香港基本法的立法主体和修改主体,由这一最高立法权威作出立法决定,有利于赋予“港版国安法”以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执行性的合法性基础。
全国人大决定可为其他国家机关及特区政府进行更为具体的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机制建构提供法律目标、原则、框架和规范性思考方向,是涉港国家安全立法的“提纲挈领”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