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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国安法有关决定草案预计在28日人大闭幕当天表决通过。图为停靠在香港尖沙咀的邮轮。(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5月26日电/大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周将表决港版国安法,蔡英文前天在脸书提及,依据“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六十条,香港情势一旦发生变化,可停止适用该条例一部或全部。对此,“经济部”表示,目前港资在台投资适用外资负面表列,未来若比照中资,仅能投资中资正面表列项目,范围将缩小;而目前港人适用投资申请居留部分,也将随之终止。
上周四北京宣布将“港版国安法”有关决定草案排入今年人大议程,昨天上午人大举行小组会议,首度审查“港版国安法”有关决定草案。港版国安法有关决定草案预计在28日人大闭幕当天表决通过,授权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开展具体立法工作,有专家认为可能会在一、两个月内完成立法。
综合台媒报道,依据盘点,目前外资负面表列禁止或限制业别不超过40项,开放比率高达95%以上;但中资正面表列仅制造业项目开放较多,约达97%左右,其余服务业及公共建设均高度管制,开放比率均为51%左右。
此外,目前港人可适用投资申请居留,仅需投资六百万元以上、不用创造台湾人就业机会、满一年即可经移民署审查取得身分证;也是目前门槛最低的来台投资移民,较“新经济移民法”更加优惠。但该法法源依据“港澳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因此若“港澳条例”停止适用,此投资移民也会随之终止。
在证券投资方面,过去港资也比照外资,受到相关规范限制较少;但若“港澳条例”停止适用,港资必须比照中资,适用“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审查及管理机制严格许多。
包括单一大陆投资人单次或累计投资取得十%以上股份,就视为直接投资,必须事先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此外,不得实质控制或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即不得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且不得控制或影响公司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60条:
本条例施行后,香港或澳门情况发生变化,致本条例之施行有危害台湾地区安全之虞时,“行政院”得报请“总统”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停止本条例一部或全部之适用,并应即将其决定附具理由于十日内送请“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二分之一不同意或不为审议时,该决定立即失效。恢复一部或全部适用时,亦同。
本条例停止适用之部分,如未另定法律规范,与香港或澳门之关系,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