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可以将现有的《国家安全法》直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将来在香港实施起来就有可能会出现某些困难,因为原来有关《国家安全法》的设计和写法都比较概括性、原则性和框架性的,当中内容涉及二十几个范畴,包括粮食安全、海外公民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等,在《国家安全法》都有专门规定。如果有一个香港版的《国家安全法》,就可以更有针对性。
众所周知,中国是单一制国家,而不是联邦制国家。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是没有任何权力,所有地方的权力(包括高度自治权)都是中央授予的,所以中央是有全面的管治权,当然也包括了对授予地方的权力(包括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以确保地方的权力得到正确行使。
既然,中央授予香港特区基本法第23条所规定的特殊的权力,因此,国家安全就不只是中央和香港特区负有共同的责任,而中央更是负担着最大和最终的主要责任。这样的法律当然必定属于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属性,而不可能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属性。
根据基本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按此,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必然包括国防和外交的法律,也都必然包括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法律。由此可知,港区国安法立法必然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
港仍需履行宪制责任完成23条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全有权力也有责任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制定与香港特区有关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构建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并以基本法第18条的机制,将港区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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