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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网评:维护国安特区应有更大担当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00:25:35


  中评社北京6月24日电/网评:维护国安特区应有更大担当

  来源:大公网  作者:吴志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就港区国安法草案作出说明。笔者细读相关内容后,认同草案体现了“四个最大程度”: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区、最大程度保障人权、最大程度兼顾普通法特点、最大程度保证法律有效实施。之前港人担忧的一些问题,在草案中皆有充分的说明,这些“问题”得到了很好的回答和解决。可以说,港区国安法在维护国家安全以及保障港人权利两方面取得了最佳的平衡。同时,中央也藉此向香港及国际社会释放一个明确的信号──中央政府坚定维护“一国两制”的决心不会改变,“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依旧是中央的治港方针。

  中央对香港特区的高度信任和充分诚意表现在:草案明确了依据“香港主导执法”的原则,最大程度回应香港社会关切。特区成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统筹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在执行层面,从执法、检控到审判,特区成立专门部门、配备专门力量、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形成香港“一条龙式”执行国安法模式;从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层面,绝大多数犯罪案件都由香港特区行使管辖权。尽管这是一条全国性法律,但在实施主体、法律核心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仅没有削弱,反而是在进一步巩固。

  中央对香港人权利的高度重视和有力保障体现在:草案在法律概念、用词用语、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标准都考虑香港社会的认受性,尊重香港司法精神。草案明文规定,国安法必须保障人权,并要受到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范,保障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基本人权的法律保障,草案规定了通行的法律原则,包括无罪假定、一罪不能二审等。草案还指出,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港国安公署人员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和香港法律。由此可见,港区国安法尽量自我约束权力,最大程度保障香港的人权,消除港人及外界对法案会否侵犯人权的担忧。

  由此可以看出,港区国安法充分考虑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具体情况,并且兼顾两地差异,充分体现对港人权利的保障,努力达成对“一国两制”的健全完善。

  维护国家安全是特区的宪制责任也是全体港人的义务。港区国安法已确立香港的主体责任,未来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应以更大的责任担当,真正确保国安法在香港有效实施,彻底杜绝鼓吹“港独”、颠覆国家政权、策动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唯有如此,广大市民对“香港不要再乱下去”的期望才能指日可待,香港才不会成为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桥头堡与实验田,香港的长治久安、港人的根本福祉,才能得到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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