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上开草案第六条的立法理由说明:“政府如欲将征用或调用之防疫物资或相关生产设备提供第三人或防疫物资生产商使用、收益,或将防疫物资、生产设备或原物料之所有权移转予第三人,或移转予防疫物资生产商,使其进行生产,倘仍受“国有”财产法或地方公产管理法规相关规定之限制,恐难以达成扩充防疫物资岛内产能之目标。”此情形不正是目前的做法?恰足以证明政府也发现了现行的口罩政策措施已违反了法律,而须再立新法给予“超法政策措施”就地合法化。
从“特别条例草案”第五、六条的规定来看,其实是对目前继续存在“口罩之乱”的政策和措施,赋予合法化的法源依据。2003年SARS疫情发生时,尽管发生较现今更为严重的恐慌,但社会上却未造成“口罩之乱”。由此看来,政府逾越法律的政策措施,当是“口罩之乱”发生的主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