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戳穿反对派的三大恶意误导
http://www.CRNTT.com   2019-05-08 15:21:13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会长姚志胜(中评社 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5月8日电/反对派攻击修订《逃犯条例》有三大误导性说法:一是指香港市民随时会被引渡到内地受审,令人人自危;二是指引渡内地会“予取予求”,犯人人权无保障;三是反对派指可赋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权”审理涉外案件,不需引渡。对于反对派恶意制造恐慌的误导性说法必须戳穿,以汇聚真正的支持修例的强大民意,支持特区政府和立法会依时完成修例。

  恶意挑动市民反修例

  由当局提出《逃犯条例》修订开始,反对派就没有停止过的误导市民,煽动民情,打击特区政府管治威信。反对派的误导性说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反对派指修订《逃犯条例》后,香港市民随时会被引渡到内地受审,令香港人人自危,反对派更以所谓“送中”来妖魔化修例。

  事实是,修订《逃犯条例》针对的是在内地或台湾等香港以外的地方严重触犯刑法的逃犯,奉公守法的一般香港市民根本不受影响,何来担心被引渡?再说,香港是法治之区,香港人如果在其他地区严重触犯刑法,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将他们引渡受审,天公地道。过去由于《逃犯条例》存在漏洞,让一些犯法者利用漏洞逃避刑责,令香港沦为“逃犯天堂”。这次修订正是要填补有关漏洞,所针对的是罪犯而不是一般市民。反对派将修订说成是针对市民,完全是恶意误导,制造恐慌,企图挑动市民反修例。

  第二,反对派指修订《逃犯条例》后,引渡会出现所谓内地“予取予求”的情况,犯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这种说法完全无视修订对犯人人权提出的多重保障。这方面的保障有八项:

  一、引渡只适用于严重罪行,这些罪行都有严格定义,例如谋杀、误杀、意图谋杀等,并不包括政治罪行,并不会出现所谓引渡政治犯的问题。

  二、参考国际移交逃犯做法,引渡的罪行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即是在香港及引渡的地区都属于严重罪行才会引渡。

  三、因为种族、宗教、国籍或政见的检控,也不能处理。

  四、如果犯人在引渡审讯上存在不公,或因为种族、宗教、国籍或政见等原因而被限制辩护,也可拒绝引渡。

  五、疑犯不能引渡至第三方地区或国家。

  六、死刑不会引渡。

  七、只纳入原有四十六罪行中的三十七项罪行类别,剔除九项主要涉及商业的罪行类别。

  八、犯人可聘用律师,亦有权在香港法庭就案件提出看法,由法庭作出最后判决是否进行引渡,确保个案符合《逃犯条例》下各项证据的规定及人权保障。

  以上这些保障符合国际标准,并不存在犯人人权缺乏保障的问题。

  正视听 汇聚民意支持修例

  第三,反对派指可以赋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权”,以审理港人在境外涉嫌谋杀、误杀或意图谋杀的案件,不需引渡。

  虽然有些国家的司法制度设有“域外法权”,但香港法院一直以来都是沿用“属地”原则处理刑事案,并没有“域外法权”。如果现在要赋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权”,是对香港司法制度的重大改变,是强香港所难,根本不可行。相反,通过修订《逃犯条例》可以即时堵塞漏洞。反对派舍近图远提出“域外法权”,是故意转移焦点,横生枝节阻碍修例。

  不能看到的是,确实有些香港市民对国家的发展尤其是法制建设的情况了解不多,存有一些疑虑。反对派正是利用这一点,不择手段误导恐吓市民,企图制造所谓反修例的“强大民意”,逼迫特区政府放弃修订《逃犯条例》。显然,对于反对派的恶意误导必须戳穿,以汇聚真正的支持修例的强大民意,支持特区政府和立法会依时完成修例。

  (来源:星岛日报,作者姚志胜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会长)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