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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托马斯·海达尔发表主题演讲(中评社 许思悦摄) |
中评社北京12月2日电(实习记者 许思悦)12月1日上午,2025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与国际法研讨会在京开幕,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托马斯·海达尔发表了题为“海洋法争端解决:司法碎片化还是互补”的主旨演讲。海达尔表示,多个争端解决机制并存确实会引发潜在的碎片化问题,但多元机制的存在也为互补性创造了重要的空间。他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展示了它的能力,能够指导国际社会应对挑战。
海达尔首先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者将一套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视为公约有效实施的根本因素。他引用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首任主席阿马拉辛格大使的观点,强调争端解决是公约“必不可少且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套强制性的、可产生有约束力裁决的机制,被视为该会议的主要成就之一,对于维护海洋法治、确保公约在全球范围内一致适用至关重要。海达尔详细阐释了该公约第287条的内容,即为缔约国提供四种主要的争端解决方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根据附件七设立的仲裁庭,以及根据附件八设立的特别仲裁庭。缔约国可以通过声明选择一种或多种偏好方式。如果未作声明或当事方选择不一致,则默认适用附件七仲裁程序。
海达尔逐一分析了这四种方式的特点: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拥有最悠久的机构经验和广泛的国际法判例,但其管辖不限于海洋法;附件七设立的仲裁庭是默认机制,赋予当事方较大的程序自主权,例如各方可任命一名仲裁员,但法庭庭长在必要时有权作出关键任命;附件八设立的特别仲裁庭专为处理渔业、海洋环保、科研等更具技术性的争端而设;国际海洋法法庭则是公约所创立的唯一的常设专门司法机构,其21名法官从全球各地区选举产生,体现了代表性与专业性。
随后,海达尔详细阐释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公约体系内承担的几项独特且关键的职能:根据公约第187条,法庭内的海底争端分庭对涉及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争端拥有管辖权;根据公约第292条,法庭对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争端拥有强制管辖权;海底争端分庭应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或理事会的请求提供咨询意见。在回顾过去十年的实践时,海达尔揭示了一个清晰趋势:案件从附件七仲裁转移至法庭审理已变得越来越普遍,这表明缔约国对法庭信任度明显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