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支持台资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对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名单的项目,所需用地计划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其他省重点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保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大、用地节约且对全省稳增长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台资投资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予以保障。在国家用地计划下达前,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可按不超过上一年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0%预安排报征使用,保障各类项目及时落实。
(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措施。对台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一)做好台资农业项目用地服务。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要尽量将涉台农业园区(基地)用地布局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台资企业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可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匹配建设用地。投资种养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批准可采取转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对符合产业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出口型、技术先进型及总投资较大的企业,其用地指标由市、县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十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台资企业和台胞来川发展现代农业,同等享受农业补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和台胞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胞从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给予贷款担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和台胞,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先进农业机械,按规定给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十三)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将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理赔程序。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新品种,支持各地将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范围。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本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同等享受各种涉农保险优惠政策。
(十四)加强信贷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台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为台资企业搭建政银企融资对接活动平台。鼓励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农业投资公司对台资农业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定向业务补贴,帮助解决台资农业企业的贷款问题。
(十五)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通过入股、合作等形式依法按照相关规定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创办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在川台资农业企业在评定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中央、省、市(州)各级农业项目,获得财政贴息贴费及奖补等方面与大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享有同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