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29日电/据新京报报道,7月28日,《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拟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在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介绍,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对促进和规范北京中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底,北京拥有中医医疗机构1224家,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71家)均设立中医科,共有中医医师20899人和中医床位数25519张,千人口中医医师数(0.97人)、千人口中医床位数(1.18张)均位居全国前列。就全市而言,占比11%的中医医疗机构贡献了24.7%的医疗服务量。
不过,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暴露出一定局限性。李富莹举例,在内容上局限于“中医”,缺少中药扶持和管理制度;一些主要制度措施与《中医药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无法有效回应北京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此外,北京一些行之有效的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制度措施也有必要立法予以固化。例如,中医药服务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反映时代特色,全面促进北京中医药事业迈上新台阶。
焦点 1
鼓励社会力量办中医医疗机构
李富莹表示,条例草案明确市、区政府按照规划和标准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按照要求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医医师、中医床位、中医诊疗设备。
条例草案具体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区人民政府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符合北京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同时,条例草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明确举办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支持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诊所、门诊部,为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开办中医诊所提供相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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