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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东方卫视台籍记者 民众党问也禁台艺人?
http://www.CRNTT.com   2020-04-17 14:51:56


民众党团。(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4月17日电/针对陆委会表明具有台湾户籍的东方卫视驻白宫记者张经义触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将处以新台币10万至50万元罚锾,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今天发布新闻稿提出质疑指出,东方卫视并未明列陆委会公告中,而且曾经于中国一级官方学术机构担任顾问的前“教育部长”吴茂昆,竟不违法,还可以担任“中央部会”首长?上海东方卫视还有台湾艺人担任带状节目的评审、主持人,陆委会应清楚说明以何标准认定其属于党政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以清楚厘清参加该电视台众多工作人员是否违法的疑虑,并维护台湾民众之工作权益。

  陆委会今天上午发布新闻稿重申,陆方党务、政务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均属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公告禁止任职之党政军组织,台湾人民不得担任公告禁止之中国大陆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违反上开规定者,依法处新台币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针对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援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对东方卫视记者开罚一事,民众党团回应声明如下:
 
  经过查证,陆委会系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开罚,然东方卫视并未明列陆委会之公告中。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台湾地区人民、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禁止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陆委会则依据“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禁止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之事项公告禁止机构,东方卫视是否属于事项中直属机构,陆委会应先有会商程序并公告,而非放弃主管机关之权责,在尚未提出事实依据会商公告,就径行宣称开罚,明显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公告禁止”之法律精神。
 
  “中央政府”应公开说明,东方卫视记者张经义受罚,但曾经于中国一级官方学术机构担任顾问的前“教育部长”吴茂昆,竟不违法,还可以担任“中央部会”首长?
 
  上海东方卫视还有台湾艺人担任带状节目的评审、主持人,如“中国达人秀”、“金星秀”、“中国梦之声”等,陆委会应清楚说明跟那些中央主管机关会商? 以何标准认定其属于党政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以清楚厘清参加该电视台众多工作人员是否违法的疑虑,并维护众多国人之工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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