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疑
本案中小周遇到的情况,同样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用人单位招收新人,需要在新人熟悉公司情况、了解公司产品之后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为防止公司投入花费后劳动者另谋职业导致公司投入打水漂,不少公司要求毕业生存放身份证或毕业证、或收取一定费用作为担保或培训费,约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定期限后返还。当然,也有部分不法企业,以此为手段骗取求职者交纳费用后侵吞,此种情况已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及时报警。
劳动合同法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对用人单位的若干行为予以明确规范:
第一,用人单位无论是基于合理考量或其他非法目的,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的范畴。
第二,用工期间,无论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还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与其他企业合并的,均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履行。例如,因股权收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发生变动的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新投资者、管理者不得以员工是此前聘用的而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有的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单方要求对劳动者的薪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对此应结合具体原因和具体情况判断。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因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单方调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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