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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把握新兴互联网平台属性
http://www.CRNTT.com   2020-02-05 09:53:40


 
  新兴互联网平台是否为必要设施,需依据其商业行为性质和市场竞争条件来界定。必要设施是反垄断领域的术语,与垄断地位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由此衍生的必要设施原则是指拥有必要设施的垄断企业有义务开放其设施,供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第三方使用。实践中,必要设施的认定须满足提供设施接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施可复制性、拒绝开放的合理性等一系列条件。新兴互联网平台拥有海量用户,在全球范围内参与竞争,是否构成反垄断意义上的必要设施,仍需按照反垄断法结合其相关市场的竞争约束等进行判定,不能轻易认定其就是必要设施。

  如何监管新兴互联网平台及其竞争行为

  文章认为,相比于普通的市场竞争主体,新兴互联网平台企业无论是被认定为何种设施,其都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在这方面,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促进平台市场良性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相关策略。

  一是科学界定“设施”的边界和范围。当前,社会普遍对新兴互联网平台是否属于基础设施或必要设施,存在概念混用和认知误区。对此,应先科学界定基础设施或必要设施的内涵和外延及其范围和边界,并避免基础设施的界定过宽过泛。对于新兴互联网平台,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这些互联网平台的技术经济特点和认定标准,科学界定和识别其具体的归属范畴。

  二是发挥市场作用强化平台自律。互联网平台市场呈现出高度的动态竞争性,具有跨界竞争、颠覆创新、用户多归属等一系列特性,对互联网平台的商业行为和治理规则有着较强的约束。应充分尊重互联网平台市场的商业规则和竞争逻辑,认识到需求侧网络效应和供给侧规模经济在驱动市场呈现“赢者通吃”局面的同时,也会刺激潜在竞争者聚焦细分市场,通过技术创新、网络效应、服务改善等参与市场竞争。应确保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自律性约束。

  三是创新新兴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政策。反垄断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垄断行为才算违法。传统市场或基础设施行业市场份额高度集中时,当企业采取低于成本定价、捆绑销售、市场封锁、纵向约束、歧视性定价等行为时,反垄断机构就要对其保持警惕。相比之下,互联网平台企业采用上述商业策略时,在某些情况下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但对于其并购初创企业继而排除潜在竞争的行为,国际上已经开始给予高度关注。因此,应遵循合理推断原则,辩证看待互联网平台的商业行为和竞争策略,对良性的公平竞争要鼓励,对平台限制或排挤竞争的行为要及时查处。

  四是监管新兴互联网平台需审慎。考虑到平台经济作为新生事物,仍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应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中性和轻度监管理念,平衡做好监管和推动创新的关系,及时革新传统的监管框架,营造符合其经营特点的准入规则。应结合互联网市场的双边市场特性、动态创新、平台竞争、技术更迭以及政府监管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不断丰富监管治理技术和手段,创新与平台企业的协同治理机制,构建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多方参与、激励相容的新型监管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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