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还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正式的监管合作机制,提高跨境金融监管水平,中国已与数十个“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双边金融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中方致力于同各方携手为“一带一路”建设的资金融通提供有效的风险管控,避免有关企业和参与国陷入债务泥潭,更谈不上故意构设“债务陷阱”来实现对有关国家的“政治控制”。
第三,企业层面看,“一带一路”项目的合作形式多种多样,外界把某种具体的合作形式与“侵蚀”主权划等号,是牵强附会的。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是否拥有长期股权、占比多少,是否签有长期租赁合同,是否获得长期运营权,成了美国舆论用来判断这些项目是否“侵蚀”参与国主权的标准。如果答案是“Yes”,就被判定为参与国主权受侵蚀。
这些企业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以及有关国家法规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中来的。不论是独资还是合资,不论是否控股、合作期限多少,只要符合国际规则和有关国家国内法以及发展需要,中国企业的存在就是无可厚非的,根本不存在脱离项目所在国各方面监督审查的情况。
“一带一路”倡议聚焦互联互通,涉及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往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见效慢、盈利低、环境差、困难多、风险大,但又是参与国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很多西方企业避之唯恐不及,而中国企业迎难而上。对于公路、铁路、港口、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考虑到资金投入、回报周期、人才技术等因素,中国企业从实际出发,与有关国家商定具体合作形式和期限,并不涉及主权问题。根据美国舆论标准,难道持有49%以下的短期股权,不是“侵蚀”主权,而持有51%以上的长期股权,就是“侵蚀”主权?难道中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的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参与项目,就是“侵蚀”主权?照此逻辑,美国也有很多企业在中国以及很多其他国家投资参与BOT,他们在移交项目前,是否也应该称为“侵蚀”主权?
中国一直鼓励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自从“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与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葡萄牙等国签署第三方市场合作文件,这有利于将中国的优势产能、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有效对接。美国一大批企业包括卡特彼勒、霍尼韦尔、通用电气等也早已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