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要看到,当前,中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短板。一是在金融监管方面,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水平还有待提高,监管标准不够一致,监管层次不够明确,不利于金融基础设施向集中统一、安全有效、先进开放的方向发展;金融监管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的界限尚不清晰;跨境监管尚需完善,随着跨境资本业务的相继开通,配套监管框架建设亦需提上日程。二是在法律法规方面,还缺乏具有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专门法律。中国有关金融基础设施的法律条款相对分散、模糊,且以行政规范为主,缺少清晰、可执行的专门性法律基础,同时,金融法律的执行机制尚不健全,金融法规的效力有待提高。三是在机构运行方面,非公司制金融基础设施组织形式与市场化建设不相适应,金融机构分散的现状与集中统一发展的目标不相适应,金融基础设施供给数量及质量与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进程不相适应等。
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着力点
文章指出,中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仍任重道远,需多方发力、多管齐下。
第一,加强统筹监管,形成部门协调。“一委一行两会”应充分发挥统领全局作用,对金融基础设施准入、治理、运营、风控、监管等进行顶层设计。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负责统筹金融监管改革,协调职能分工,强化宏观审慎与监管问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部分金融基础设施实施直接监管的同时,还应安排落实各部门监管工作,划定明确监管范围,推动形成合作统一、分工明确的金融管理体系;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承担对金融基础设施的微观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职能;地方金融管理局应主动做好对地方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工作,维护当地金融稳定。各个部门通过协调配合,形成“全国一盘棋”,共筑金融风险“安全网”。
第二,加快专门立法,完善法律环境。金融基础设施应当具有稳健、清晰、透明并可执行的法律基础。因此,一是要制定规范金融基础设施行为的综合性法律,对市场准入、治理运营做出全面规范;二是针对具体金融基础设施制定专门行为规章,细化监管分类;三是进一步促进金融信息标准化立法,明确信息采集范围、形式、口径,疏通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信息互换渠道,加强对金融信息的司法保护;四是加强金融基础设施跨境监管立法供给,把握国际金融监管主导权,谨防外部风险。
第三,加速机构改革,促进市场整合。为适应现代化金融市场建设要求,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尤其是非公司制机构的改制转型。目前,中国四大期货交易所中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均依公司制设立,是金融基础设施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对债券市场,亦应当立法统一债券市场登记结算、托管标准,不断改进债券市场基础设施股权结构,适时推进债券市场监管整合、业务整合。
第四,加大设施供给,强化金融创新。从理论上讲,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位于金融服务体系的“后台”,发挥着重要的底层服务功能,本身类似公共物品,供给数量较为有限。在加大金融基础设施供给的同时,通过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使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所连接的机构数量日益增多,市场资源得以集聚,从而产生规模效应,市场成本随之降低,运行效率适时提高。为此,需加强金融创新。一方面,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助推器”,可以助力金融机构增速提效。若将金融基础设施视作金融服务体系的“基”与“台”,那么科技手段则可被视作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梁”与“柱”。现代金融基础设施硬件搭建在庞大、迅捷的计算机网络之上,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手段的蓬勃发展,实现“金融+科技”的完美契合将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金融创新产品市场的重要基础,可以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稳健。未来可考虑明确金融创新领域具体监管的归属,成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出台政策法规合理引导市场发展方向,构建“硬性”基础设施支撑,完善行业信息统计制度,有效规避风险,让金融创新成为实体经济发展的“动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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