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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民营企业 银行“尽职免责”要细化落实
http://www.CRNTT.com   2019-02-20 08:51:17


  中评社北京2月2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

  经济日报发表记者梁睿评论文章表示,对于民营企业的金融需求,有关金融机构之所以会出现“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等问题,与其制度设计有关。很多银行为了防范信贷人员与民企客户“里应外合”联手套取贷款,造成坏账,采取了以结果为导向的严格考核制度,一笔贷款逾期收不回来,信贷人员不仅奖金泡汤,还得背很长一段时间的黑锅。

  由于这种结果导向的考核难以把因道德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因不可预测客观因素造成的呆坏账区分开来,很多银行基层工作人员在服务民营企业时面临难以预测的后果,积极性自然也就不高。

  对于由此造成的“不敢贷、不愿贷”问题,《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等。

  文章分析,所谓“尽职免责”,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在贷前调查、信用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完全尽到了相关责任,得到贷款的民营企业依然由于天灾人祸等因素还不上贷,但由于这不是正常经验可以判断预测的,对于该笔坏账,应免去相关人员承担的责任。

  不过,在实践中,由于“尽职免责”的认定主要在当事银行,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认定不清晰、尺度时松时紧等情况。比如,哪些因素是真正的天灾人祸,哪些是工作不到位没有预见,往往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一旦信贷不良率升高,很多银行又会回到以结果论英雄的老路上。

  因此,为了“尽职免责”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监管部门应着手制定相关细化标准,对于未尽责任需要追责的情况尽量列出负面清单,如果没有触及这些负面情况,则应认定为相关工作人员已经尽职,从而免责。把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有效分解到基层,对于工作经验不足造成的失误也要根据情况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

  同时,为了打消基层银行工作人员的顾虑,也要进一步强化机制建设。比如,对于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可以尝试建立区域性、跨金融机构的仲裁组织,使基层工作人员有说理的地方,从而有效破解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问题,将“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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