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24日电/7月16日,发改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相关制度文件,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包括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等措施即将推行,这对于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培育具有深远意义。
时代周报发表财经专栏作家盘和林文章表示,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制度一般由企业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构成,两者共同构成了一般破产制度的两翼。而目前中国的破产制度,只有《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企业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一直处于法律空白状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到市场活动中的情况日渐增多。从实务层面来看,负债者根据偿债意愿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心有余而力不足,主观上愿意偿债但客观上没有偿债能力;第二类主观上不愿偿债,并且采用转移、隐匿资产、跑路等手段逃避清偿责任,俗称“老赖”。
文章指出,由于个人破产法的缺席,目前对负产者债务的司法处理,主要是通过普通民事司法程序,而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既不能通过自由财务制度、债务免除制度及复权制度保护第一类负产者,又无法通过失权制度来惩戒第二类负产者。
而其后果之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指出,目前有关债务执行案件中,约有43%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即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对于此类案件,法律层面没有后续回应。对于遵纪守法的债权人而言,既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没有有效手段可以使用,最后的结果可能就是一无所得;而有些债权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排除会诉诸暴力手段进行催债,这又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债务人,则会在沉重债务的压力下寸步难行。不管是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言,都不是理想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制度就能比较好地平衡和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通过个人破产,债务人可以从长期的债务压迫下解放出来,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权益,并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重新开始事业,这不仅有利于维持债务人个人及家庭生活的稳定,也给了债务人通过后续努力获得新的偿债渠道的机会。从长远来看,这对债权人同样也是利大于弊的。
文章分析,不过难免有人会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被老赖们滥用,成为躲债的避风港?在这方面国际上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借鉴,比如对债务免除的类型和范围作出严格的限制,这是事前的预防,而一旦申请个人破产,破产人会受到很多限制。
如破产者的消费和生活需要被严格限制和监督,吃穿住行保持最低水平,所有财产都需报备。在监管期内,破产人的所有收入都要接受破产管理处管理人的严格监管,大部分都要交予法院指定的委托人,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
总之,个人破产制度是对中国破产制度的完善与有益补充,为解决债务纠纷提供了实现共赢的第三选择。但绝非个人逃债的工具。如果债务人滥用该制度,试图“合法”躲债,那么其受到的惩罚也将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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