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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和约 绝非日侵占钓鱼岛依据
http://www.CRNTT.com   2018-07-22 00:17:30


 
  《旧金山和约》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媾和条约,虽然在冷战及国共内战的背景下,美国主导该条约的起草、签署过程中违背了盟国战前不得单独媾和等一些约定,但从文本上而言这还是一个限制战后日本权利而非主张战后日本权利的条约。同盟国与日本签订该条约的前提是日本宣示将申请加入联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宪章》及《世界人权宣言》。该条约第一章“和平”第一条“战争状态结束、承认日本主权”中表明,自该条约生效之日起,日本与各盟国的战争状态结束。同盟国承认日本国民对日本国及其领海之完全主权。但是,第二章“领土”第二条“领土放弃”中,日本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在内的朝鲜、台湾及澎湖群岛、千岛群岛、根据1905年朴资茅斯条约的结果获得主权的部分库页岛及邻近岛屿、与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相关的所有岛屿、日本国家或国民在南极地区相关活动所衍生的、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的所有权利、权利依据及请求权。该条约第二章“领土”第三条“托管”中,“日本同意美国对联合国提出关于要求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等地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为唯一的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在进行这种提议并获得同意期间,美国对这些岛屿的领土、居民,包括其领海拥有实施行政、立法与司法上的全部及任何权利的权利”。

  作为媾和条约,《旧金山和约》限定了战后日本的领土主权范围。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会员国的领土不适用托管制度。日本在签订《旧金山和约》的同时已经申请加入联合国。因此,《旧金山和约》第一章“和平”规定的同盟国承认日本国民对日本国及其领海拥有完全主权的领土范围(即申请加入联合国的领土范围)中,不包括第二条日本放弃的领土与第三条日本同意由美国暂时管理并将申请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且由美国管理的领土。即《旧金山和约》规定的日本拥有主权的领土中,不包括台湾及澎湖群岛与琉球群岛等日本放弃与交联合国托管的领土。台湾及澎湖群岛与琉球群岛等岛屿都已经被排除在该条约所承认的日本拥有主权的领土之外。由此可见,《旧金山和约》已经剥夺日本对台湾及澎湖群岛与琉球群岛等岛屿的所有权利,条约中承认的日本拥有主权的领土不包括归还中国的台湾及澎湖群岛与琉球群岛等将交于联合国托管之领土。日本签署上述条约表明日本已经认同该条约对日本领土与主权的限定与处置。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史上最惨烈的战争,先后有六十余个国家与地区参加,20余亿人口被卷入。《旧金山和约》是一个由冷战时期的美国主导的以西方国家阵营为主签署的片面的对日和约,中国因为国共内战导致的国家分裂而产生的代表权之争而未被邀请参加和会。作为日本近代以来对外侵略战争最大受害者的中国未能出席旧金山市和会,使得为取得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付出了最惨痛代价的中国人民的诉求与利益在和会中没有得到充分表达与保障,而且还留下了若干后遗症。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与反法西斯联盟的四大国之二的中国、苏联都没有在《旧金山和约》上签字,对中国人民而言《旧金山和约》作为媾和条约存在合法性问题。所以,尽管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在《旧金山和约》签订之后,通过与日本单独签订和约的方式,变相承认了《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至今还认为其是非法的、无效的。

  六、结论

  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媾和条约,《旧金山和约》承认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合法性,明确限定了战后日本的领土主权范围,确定了中国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及澎湖群岛的主权归属。所以,尽管《旧金山和约》存在一些纰漏,如在该条约中,日本宣布放弃台湾、澎湖群岛,却未写明将其交还中国等等。但从上述该条约第四章第8条a款的内容来看,这是因为当时在国共内战、中国国家陷于分裂的状况下,为避免将台湾及澎湖群岛交给哪个代表中国的政府之争所做的妥协,并非如台独所说的台湾地位未定。日本政府以限定其领土范围不包括台湾、澎湖列岛、琉球群岛的《旧金山和约》作为其侵占中国钓鱼岛的国际法依据,更是本末倒置的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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