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围绕知识创新、技术创新、转化应用、环境建设4个创新链环节,优化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配置,设立基础公益研究(含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基地和人才4类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四、受理机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为竞争性申报,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七、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机构,并按相关管理规定已注册为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依托单位。
(二)申请人应当是正式受聘于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的在编在岗科学技术人员,且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在每年的申请通告中发布各类项目的具体申请资格。
(三)申请项目应提出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申请人和项目组应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四)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知识创新、人才培养或技术、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五)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配套资金落实、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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