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9月12日电/京津冀山水相连,共处一个生态单元,共享一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呈现出显着的一体性特征。在生态环境问题上,任何一个地方都不可能独善其身,推进生态协作,重点完善区际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是京津冀区域合作与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前,从总体上看,对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建设任重道远,一些深层次障碍依然在限制区域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发挥。
主体责任尚不清晰。目前,京津冀区域生态产权未能清晰划分,区域生态市场建设不完善,生态补偿的利益主体关系复杂,受益主体与补偿主体激励不相容,中央纵向补偿与区域横向补偿关系尚未厘清,政府多头主导与市场机制缺位并存。
生态补偿标准模糊。从现有横向生态补偿实践来看,补偿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定性抽象描述,大都是补偿方和受偿方协商的结果,缺乏科学规范的定价程序和各方普遍认同的定价方法,补偿中对生态环境修复维护成本、生态服务核心价值以及发展机会成本考虑不足,且缺乏动态调整,直接影响地方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和效果。
补偿形式较为单一。目前京津冀地区生态补偿以财政资金为主,技术、投资等项目补偿形式较少,生态补偿税(费)缺位。同时,生态建设历史欠账较多,以财政专项支付体系为主导的生态补偿资金规模有限,监督监管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效率偏低。生态补偿项目也以政府主导为主,项目资金条件较为严格,难以满足生态补偿要求。
生态补偿公众参与不足。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全体公民的事业,人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生态保护。当前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主要以政府为主,缺乏公众参与。
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是依据生态保护公共性、外部性特征,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实施区域横向生态补偿措施,为实现跨区域生态保护长效化而建立的一系列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的总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是生态补偿机制长效化的主要手段,成本可分担、效果可评估、作用可持续是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发挥良好作用的重要标准,促进治理形态从原有的以行政方式为主向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区域生态公共管理模式转变是有效构建机制的重要方向。京津冀加快完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充分激发该地区绿色协同发展的内生动力,势在必行,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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