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者拒绝隔离可直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亦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对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罚后果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同属刑法分则第六章,刑罚后果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入境人员被医疗机构确诊,或者是经医疗机构出具正式检验报告认定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确诊者可直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疑似者在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情形下同样构成该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