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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威志:公投案草草了事政治伤害大
http://www.CRNTT.com   2018-07-04 11:32:56


吴威志。(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7月4日电/去年底“立法院”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条文,大幅下修公投提案、成案及通过门槛,目前“中选会”核准了14个公投案进入第2阶段连署,甚至最后预估有20个之多。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吴威志在中时电子报发表评论表示,年底大选并入的公投案恐逾10案,关系到九合一选务如何顺利、迅速且公正进行;大选与公投若设同一投开票所,是否分开投票,其中又牵涉20岁有选举权、18岁有公投权的差异。公投的目的是人民直接参与政治的最后管道,如果草草了事,对于政治的未来发展将有莫大的伤害。

  以下为吴威志评论全文:

  “中选会”对于“公投绑大选”,究竟应如何投票,受到各界极大关注。尤其年底大选并入的公投案恐逾10案,关系到九合一选务如何顺利、迅速且公正进行;大选与公投若设同一投开票所,是否分开投票,其中又牵涉20岁有选举权、18岁有公投权的差异。

  去年底“立法院”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条文,大幅下修公投提案、成案及通过门槛,改为“连署人数门槛为总选举人数的1.5%”及“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达投票权人总额1/4以上者”,约为450万总选举人同意即过关。除此并废除公民审议委员会、规定18岁有公投权等。事实证明,已对国内政治产生极大的冲击。

  直到目前,“中选会”核准了14个公投案进入第2阶段连署,甚至最后预估有20个之多。如何进行投开票?一不小心便可能出差错。尤其投票人名册有两种版本,两者选务主管机关也不相同,大选属于各县市选委会,公投的主管机关则是“中选会”。至于公投选票,近20个提案印在同一张选票当然方便,却无法显现公投的目的,若是“一案一票”则又大大考验选务。

  《公投法》修法前被笑称是“鸟笼公投”,即因过去申请17案只有6案进行公投,且其中2案还是由“总统”交付,虽然最后并无一案通过,还是相当严谨。如今修法后的额数,拿来计算2008年各自提出、相互牵制的“返联”及“入联”公投,竟然产生同时过关的结果,矛盾至极。

  民进党主导下的《公投法》删除了“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已无实质审查的机构;再加上《公投法》第3条规定,主管机关仅存3项职权,即指挥监督选务、办理公民投票、遵循第三章公投程序行政。

  至于近期“中选会”举办多项公投案的“听证会”,是《公投法》第10条的规定,主要任务在“确认全国性公投”、“确认有无2年内重提”及“确认提案内容能否瞭解其提案真意”;然而该条又规定“举行听证会,厘清相关争点并协助提案人进行必要之补正。”此显然并非《行政程序法》的听证会性质,而是“行政指导”的辅导、协助、建议等不具法律上强制的方法。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66条“不得据此对相对人为不利之处置”,足见“中选会”并无实质否决提案之权。

  其次,再以目前“中选会”通过的公投案来看,存在偏激的民粹议题,甚至涉及“国家认同”的议题,眼看公投也无法解决,反而造成冲突将永无止境。如再结合九合一大选,在在挑动蓝绿支持者的敏感神经,激化选举对立,反而要付出极高的社会成本。

  此次公投初步连署各方已争相提出冲突公投案,蓝绿不同立场,竟然在中立的“中选会”产生不同的命运,如“台湾应主动申请参加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中选会”受理14天通过;“以台湾全名申请参加所有国际运动赛事及2020年东京奥运?”“中选会”受理47天通过,全然未考量“宪法”国家名称,也未理会国际奥委会的不同意警告。

  公投的目的是人民直接参与政治的最后管道,如果草草了事,对于“我国”政治的未来发展将有莫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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