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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逻辑
http://www.CRNTT.com   2019-11-22 08:48:47


 
  所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契合了中国社会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伟大实践中得来的,是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年的持续探索中得来的,是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九十多年的实践中得来的,是在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由衰到盛一百七十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得来的,是在世界社会主义五百年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中得来的,是在对中华文明五千多年的传承发展中得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是任何制度体系不具备和难以企及的。

  也正是这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和坚实的实践基础,铸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着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势概括为13个方面,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从本质属性到价值理念、从制度立场到制度目标、从制度绩效到制度运行、从宏观到微观的全方位立体画像。

  坚定国家治理的制度自觉与自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尚需更加成熟定型,但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不是改弦更张。全面深化改革,不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好,而是要使它更好;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制度成熟而持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用13个“坚持和完善”传递出极为明确的信号。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个新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势必要求制度与时俱进。特别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至关紧要的经验、办法、举措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让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人民当家作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备,让涵盖“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各方面制度体系都随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而更好地坚持并且不断完善,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制度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制度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客观必然性。马克思曾对制度下了一个定义,把它作为“具有规定和管理一切特殊物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特殊物’”。但这一“特殊物”并不是人想当然自我选择与设计的,而是基于客观的社会历史形态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决定制度形态的深层次原因。一个国家发展到什么样的经济社会状态,就会有什么样的制度形态。换句话讲,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制度也应该并且也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呼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其分步实现目标的时间表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战略步骤高度吻合。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勇于自我革命。坚持,不是固步自封、不是路径依赖;完善,不能停留于零敲碎打的调整和碎片化修补。没有全方位、深层次、系统性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可能完善和发展。这一过程必然会招致一些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会遇到极其巨大的阻力和意想不到的波折。我们必须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还要有好的国家治理能力。制度执行力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以切实提升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本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以确保持续推动拥有近14亿人口大国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执笔:辛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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