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之后,美国试图沿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做法,动辄谴责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丝毫没有意识到发达国家在维护国际人权方面的责任,总是企图以民主投票方式宣扬美国的人权价值观。由于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意识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不能重蹈覆辙,不能变成一个对抗性的组织,因此,在民主投票过程中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在一起,联合抵制那些缺乏建设性的议案或者报告。美国看到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决定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企图通过其他方式和机构继续推销美国的民主价值观。
事实证明并且将反覆证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不是东西方对抗的机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也不是推销美国民主价值的机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成员在保护人权方面不断寻求共识、凝聚共识的机构。
如果把西方国家的民主价值观看作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不顾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把民主普遍价值看作是人权的核心内容,而没有意识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作出的巨大努力,没有意识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促进生产力发展、改善民生方面取得的巨大进步,那么,联合国人权事业有可能会被彻底异化。
美国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不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耻辱,而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的觉醒。现在越来越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意识到,只有尊重各国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促进各国改善人权状况,才能确保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种则是尊重人权的多样性,通过协商不断寻求共识,通过合作不断改善各国的人权状况。世界的多样性决定了人权的多样性。从人权的结构来看,人权不仅包括基本的生存权,也包括发展权;不仅包括物质上的权利,也包括精神上的权利;不仅包括国内的人权,也包括国际的人权。世界文明发展不断拓展人权的内涵和外延,譬如,互联网络产业的发展,催生了互联网络人权。各国都应拥有平等使用互联网络的权利。发达国家不能垄断互联网络,动辄以删除或者屏蔽发展中国家信息的方式,侵犯发展中国家的网络权。在保护人权的问题上,必须充分尊重人权的多样性,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循序渐进地推动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美国之所以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因为美国在人权保护方面采用的双重标准遭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强烈抵制。美国在人权理事会上多次就巴以问题发表意见,认为应当充分保护以色列的国家安全。美国主张无法得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多数成员支持。这是因为巴以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联合国就巴以问题通过多项决议。以色列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归还非法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通过谈判确保以色列的安全。如果单方面强调以色列的国家安全,忽视了联合国通过的有关巴以问题的决议,忽视了巴勒斯坦人的生存和安全,那么,有关巴以问题的讨论就会出现严重失衡局面。美国和以色列为了维护中东地区的利益,长期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从而导致巴勒斯坦人民多次发动起义,要求以色列归还非法占领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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