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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中评社 徐梦溪摄) |
三、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典型案件双向咨询、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等制度,实施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机制,形成分工负责、合力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工作格局。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充分利用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地方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层层压实各级地方政府生态环境监管责任。抓好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对生态环境监管失责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强化生态环境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从重点排污企业入手,逐步扩大到对所有排污企业及环评报告编制机构、环境污染治理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将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实施授信融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行业禁入、表彰评优限制等一批联合惩戒措施。
六、增强服务意识,加快完善综合性激励机制,树立一批生态环境守法“标杆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完善监管方式,把监管关口前移,寓服务于监管之中,搭建专业化服务和技术性指导平台,积极帮助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分门别类地支持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绿色发展。要创新并利用好绿色金融、环保“领跑者”等激励政策,培养企业主动守法文化,引导争创守法企业公民。
(中评社报道组:徐梦溪 林艶 张爽 张心怡 后援记者:海涵 实习记者:钱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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