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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咨文加注见解 扁当年做过惹议
http://www.CRNTT.com   2024-06-25 11:20:44


  中评社台北6月25日电/赖清德24日签署“立法院”覆议案咨文时,在旁“加注见解”,强调“国会”改革法案有违反权力分立、侵害人民基本权利的宪政争议。赖清德作法并非首创,陈水扁2004年公布《319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就曾加注见解,更直接点出“违宪”两字,引起法界就侵害司法权的讨论。

  《中时新闻网》报导,319枪击案发生后,同年“立法院”三读通过319真调会条例。“行政院”认为“违宪”、违反权力分立,移请“立法院”覆议,但泛蓝阵营仍以优势票数否决。陈水扁后来以加注方式公布该条例,并以笺函知会五院院长。

  陈水扁在加注见解写下“总统”、“副总统”于选举期间同时遭受枪击,为明事实真相自应调查。政府支持调查,但不应“违宪”调查。本条例既有重大宪政争议,宜寻求“释宪”或修法解决,以符宪政秩序”。

  由于陈水扁直接写下“违宪”,有疑者认为,有侵害《“宪法”》第78条“司法院”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但也有人认为,“宪法”并无规定不得加注“违宪”意见,美国总统公布国会通过法律时,也有加注声明的案例,因此“总统”有加注见解的裁量权。

  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指出,美国有些总统曾经在咨文旁写下注解,该作为有两层含义,第一、即使总统反对这个法律,也没有权利不签署。第二、他对该法案有意见,因此写下注解,但该见解旁已经签署“立法院”覆议案咨文,也象征见解没有拘束力、法律效果。纯粹是“总统”个人意见,且在职权范围内。

  至于加注见解是否有“违宪”之虞。廖元豪说,注解没有特别违反“宪法”,“司法院”的解释是指终局效力,不排斥政府官员表达见解,最终结果仍要在“宪法”法庭由大法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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