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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
http://www.CRNTT.com   2020-04-22 09:09:16


  中评社北京4月22日电/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来看,科技创新日益成为区域竞争的新焦点、区域合作的新内容和区域增长的新引擎。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是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优化科技创新资源区域配置、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的必要性

  在深化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长三角拥有独特优势,须先行一步、当好示范。

  第一,优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有助于打破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行政边界,从根本上消除不同地区间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的政策壁垒,实现科技创新资源的自由流动,将区域空间内的各种科技创新资源进行分配、整合、使用和管理,促使科技创新联系由传统的条、块合作逐渐转向多元化、市场化、网络化的发展模式,避免造成地区间科技创新资源的无序竞争和重复建设,形成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集聚以及分工协作格局。

  第二,提升产业在全球价值链的地位。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有助于激发区域科技创新潜力,增强自主研发创新能力,提升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水平,促使“干中学”式的技术进步转化为产业的竞争优势,刺激产业效率的提升,进而影响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速度,推动产业链不断向高端攀升,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中展现出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附加值,从加入全球价值链转向嵌入全球创新链,塑造“中国标准”,建立以“我”为主的全球价值链。

  第三,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时期要实现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须培育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最根本在于创新驱动。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有助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体系效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的内生动力。

  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面临的阻力和障碍

  一是科技创新要素流动存在瓶颈。由于行政壁垒、部门分割、地方利益保护等现实约束,长三角在推动科技创新要素的跨区域流动方面受到制约,严重阻碍了科技创新生产要素在地区间合理配置,造成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

  二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缺失。长三角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过于依赖对国外引进技术的跟踪和模仿,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缺乏足够重视。此外,企业与技术创新体制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作机制尚不健全,在新产品的研制、开发与生产之间,普遍缺乏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导致科技创新投入很大,但是其体系目标和行为脱离产业创新的基础要求,企业科技创新缺乏持久动力。

  三是区域协调机制不够顺畅。长三角区域合作不断走向纵深,但跨区域协调机制设计尚不健全,在资源调动力、执行力度、法律法规约束力上较为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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