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政策衔接和规范] 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做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有效证件]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点击文章尾部“阅读原文”获取)
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参保的有关规定,保障在内地(大陆)居住、就业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保险权益,我们研究起草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人员范围。《暂行办法》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正规就业及灵活就业的人员;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
二、关于适用险种和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对在内地(大陆)居住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规定港澳台居民适用险种的范围与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办法与内地(大陆)居民保持一致。
三、关于经办程序。《暂行办法》对社会保险经办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同时,考虑到港澳台人员的具体情况,《暂行办法》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放社会保障卡、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跨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对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及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