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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焕智批:法办苏伟硕 民进党大开民主倒车
http://www.CRNTT.com   2020-12-18 10:46:47


苏焕智批,法办苏伟硕,大开民主倒车。(照片:苏焕智脸书)
  中评社台北12月18日电/民间反瘦肉精美猪联盟成员、医师苏伟硕遭查水表,被警方通知25日到案说明,引发热议。维新党创党人兼召集人、前台南县长苏焕智昨天在脸书发文表示,有关进口莱猪政策正是全台热议的公共政策议题,当然是“可受公评的事”。美国莱猪即将开放,违反民进党过去一贯政策,英昌政府不但”不道歉”;而且公然违反标示莱剂的承诺,表明”不标示莱剂”;现在又打压反对莱猪的公共政策讨论,实在是大开民主倒车!

  以下为苏焕智脸书全文:

  《法办苏伟硕,大开民主倒车!》

  苏伟硕医师主张:“莱剂比摇头丸毒250倍、呼吸都会吸到”,而食药署认定为”谣言”或”不实讯息”,并以触犯食安法第46条之一移送警方法办,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苏医师却辩称他的主张都有国际学术期刊论文的依据,并非凭空编造。陈时中部长就宣称论文见解不同,就交由法院去判决。但“卫福部”在莱猪即将开放的关键时刻,此举却引发各界质疑是以刑罚来迫害异议人士之言论自由及学术自由。

  而且依据食安法该条的规定除了需认定为谣言或不实讯息外,尚需构成“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但“卫福部”祇认为是不实讯息,却并未具体指出究竟是否构成“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有损害公众吗?有损害他人吗?因而卫福部的移送,显不符构成要件。

  另外食安法46条之一,基本上是刑法310条诽谤罪的特别法。而依刑法310条第二项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另依刑法第311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免责。

  目前有关进口莱猪政策正是全国热议的公共政策议题,当然是“可受公评的事”;苏医师针对此一公共政策议题发表意见,反对政府开放莱猪,完全符合刑法第311条免责的规定。因而纵使其主张的理由,仍待科学验证,苏医师也并不需要证明为真实,才能免责。

  美国莱猪即将开放,违反民进党过去一贯政策,英昌政府不但”不道歉”;而且公然违反标示莱剂的承诺,表明”不标示莱剂”;现在又打压反对莱猪的公共政策讨论,实在是大开民主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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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卫生法第 46-1 条规定:

  散播有关食品安全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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