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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资违法在台投资罚锾加重 最高罚2500万
http://www.CRNTT.com   2019-04-09 15:18:53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三读通过。(中评社 倪鸿祥摄)
  中评社台北4月9日电(记者 倪鸿祥)“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就陆资违法在台投资行为祭出重罚,最高罚锾上限从新台币60万元提高到2500万元,且得限期停止、撤回投资,按次连续处罚到改正为止。

  另有关“行政院”在“立法院”这个会期推动的47项最优先法案中,与“国安”相关的“保台五法”,包括《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法增订两岸政治协议的门槛、退将、退休高官管制赴陆及规范在大陆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范退休官员、退将列管范围,预计下午进行朝野协商。

  院会上午三读通过的两岸条例第93之1条文,对陆资违法来台投资,罚锾从现行12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资或改正,必要时得停止其股东权利,并按次处罚到改正为止。

  通过条文也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依规定投资的事业,应依规定申报财务报表、股东持股变化或其他指定之资料,且主管机关得派员前往检查,投资事业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罚锾从现行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提高到6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命其申报、改正或接受检查。

  考量陆资违法来台投资不乏有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三读通过的条文也规定,若情节轻微者,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处罚。

  “金管会”2017年5月认定永丰金控旗下的永丰金证香港子公司、永丰金证(亚洲)因为违法接受陆资“龙峰国际”委托下单投资大同,并且涉入大同的经营权,限期龙峰6个月出清大同股份并开罚60万元,并以外界认为裁罚金额过低,由陆委会提案修法加重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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