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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检起诉马英九 万言书新闻稿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8-07-10 13:41:32


检方制作精简简报向媒体说明。(中评社 张嘉文摄)
 
  附件Q&A

  一.三中案业经特侦组于 103 年 7 月 31 日予以签结,为何北检又分案侦办?
  
  1.检察机关以内部行政“签结”之方式将案件侦结,并无刑事诉讼法第 260 条、第 303 条第 4 款之适用。

  2.本署系经告发人王〇富、胡〇信、徐〇勇、周〇荣、林〇同、黄〇宏及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等自 105 年 8 月间起陆续告发,始行分案侦办。
  
  3.本案起诉之范围除三中案外,尚扩及旧中央党部大楼交易案之事实,且本署历经 2 次搜索及向相关公司、国民党及事务所函调资料等侦查作为后,确实发现多项被告3人涉案之新证据,是本案自不受前案特侦组签结之效力所拘束。

  二. 国民党处分党产,对国家社会造成何种损害?为何要进行司法诉追?

  1. 中投公司、光华公司为公开发行公司,登记资本额分别高达 349 亿 6,230 万 7,550 元及 132 亿 2,500 万元。

  2.中投公司、光华公司尚经由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发行商业本票,以及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向金融机构及社会投资大众筹集资金使用,迄至 94 年 6 月 30 日,前开债务未清偿余额,分别高达 120 亿 2,200 万元、 68 亿 7,100万元,至 94 年 12 月 31 日,则仍各有 96 亿 6,192 万元、67 亿 1,900 万元之债务尚未清偿。

  3.故中投公司、光华公司之财务状况及财产处分事项除与该等公司及股东国民党之利益相关外,尚涉及公司员工、债权人及一般投资大众之权益,且中投公司、光华公司之资本额、债务均庞大,其财务状况之良窳及资产处分之事项均足以影响证券市场之稳定及社会金融秩序。

  4.以三中案而言,中影公司名下之日产戏院、中广公司所接收日据时期台湾放送协会之土地、由政府补助款项或以征收方式取得之不动产,均存有系国民党不当取得之争议,而旧中央党部大楼所坐落土地亦属之,若率以处分,将提高国家请求返还及追偿之复杂性及困难度。

  三.被告马〇九是否属证交法 171 条第 1 项第 2 、 3 款规范之行为主体?

  1.为达证券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依证券交易法公开发行有价证券之公司经理人之认定,应采实质认定标准,“最高法院”着有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250 号判决足参。

  2.被告马〇九虽于名义上非中投公司、光华公司之董事、经理人,然其行为时为中投公司、光华公司股东国民党之党主席,并于华夏公司、中视公司、中影公司、中广公司股权等交易案中居于实际决策之地位,而指挥董事、经理人即被告张〇琛、汪〇清执行业务,实质居于有价证券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之角色。

  3.且被告马〇九与具证券公开发行公司董事、经理人身分之被告张〇琛、汪〇清间具有犯意之联络及行为之分担,依刑法第 31 条第 1 项之规定,亦应以共犯论。

  四、本案被告马〇九曾声请移转管辖,何以仍由本署侦办?本署有管辖权之依据为何?

  被告马〇九就本案固曾于 106 年 12 月 13 日分别向“最高检察署”及台湾高等检署声请将案件移转到其他地方检察署侦办,惟“最高检察署”及台湾高等检察署均认按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马〇九之声请于法无据,乃将其声请函转本署依法办理,此有“最高检察署” 106 年 12 月 18 日 106他 3130 字第 10699155021 号函及台湾高等检察署 106 年12 月 15 日检纪水 106 他 1790 字第 1060001311 号函可稽;又本案因被告之住所地、犯罪地均位于本署辖区,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署自有管辖权,殆无疑义,被告马○九虽依刑事诉讼法第 10 条第 1 项第 2 款以本署侦办本案难期公平为由声请移转管辖,惟其声请尚乏具体事证,且所述事由经核亦非属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发布之“审核移转管辖案件应行注意事项”所订应行移转管辖之事由,况刑事诉讼法第 10 条第 1 项第 2 款之规定于检察官侦查中得否准用亦无明文规定,本署因认被告马〇九所请尚属无据,已于 107 年 1 月 19 日以北检泰号107 声他 32 字1079005940 号函覆被告马〇九,故本署侦办本案于法有据,并无管辖权之疑义。

  五.三中案及旧中央党部大楼交易案总共造成国民党及党营事业多少损害? 

  1.积极损害部分:

  (1) 三中案部分已致中投公司实际于中视公司股权交易部分受有 4 亿 9,430 万 4,397 元之损害、于中影公司股权交易部分受有 18 亿 231 万 6,650 元之损害 、 于中广公司股权交易部分受有 15 亿 5,270 万 391 元之损害 ,合计积极损害金额高达 38 亿 4,932 万 1,438 元。

  (2) 旧中央党部大楼交易案部分则受有 5 亿 9,712 万 8,278 元之损害。

  2.消极损害部分:中广公司股权交易部分已致应收股款债权 28 亿 4,530 万元无法实现之消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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