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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76条惠台实施意见的细则之三
http://www.CRNTT.com   2018-11-02 17:07:59


附录1 流程图 兑付业务经办流程图(内部流程图)
  中评社北京11月2日电/政策解读

  浙江省科技厅公布:如何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一、适用范围

  支持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及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适用对象:单位和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向企业和创业者发放科技创新券或者采取直接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科技成果和检验检测、研究开发设计、中间试验等服务。科技创新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使用,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各地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创新券使用平台,定期公布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结算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名录,简化科技创新券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科技创新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第四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向企业、创业者直接发放创新券,省本级不直接发放。”

  (三)《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第五条:“鼓励市县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对企业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采用创新券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各地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创新券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发放对象、主要用途、工作程序、保障条件等内容。各市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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