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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子明。(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山东8月17日电(记者 郑羿菲)山东省台办15日发布《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56条措施”),推出包含经贸、文化、就业、人才引进等内容的56项惠台政策,全面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台胞在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用住房、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乘坐飞机列车等享有同等待遇,开放力度之大属历史首次。值得注意的是,56条措施中,支持在鲁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境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提供与山东企业同等待遇和服务保障;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山东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垃圾污水处理、水利工程、燃气供应、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大陆媒体鲁商传媒联合举办的“回望齐鲁好风光”鲁台媒体联合采访15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启程,并率先由山东省台办副主任齐子明召开鲁台媒体座谈会,齐子明致词时表示,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于今年2月发布了31条惠台措施,在台湾引起很大的影响,为了落实这31条措施在山东落地生根,省台办也发布了56条措施,期望鲁台媒体多宣传。
56条措施涵盖产业、财税、金融、用地、就业、人才、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教育、职业资格考试及证件办理使用等台胞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鼓励台胞、台湾高校研究机构和民间社团参与、承接山东文化工程和文化产业项目,享受和山东文化企业同等产业政策。
《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原始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山东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山东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山东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结合山东实际,省台办、省发改委商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金融办 省文物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省税务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民航山东监管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鲁台经济合作方面
1.省、市、县(市、区)政府在制定各项发展规划、设立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支持政策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级政府负责)
2.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实施推进《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山东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各市政府负责)
3.支持台湾同胞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产业领域投资创业,对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支持在鲁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享受同等扶持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4.支持台资企业在山东加快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经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认定为新设台资企业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5.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鲁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在鲁台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台资企业设在山东的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6.支持在鲁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境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完善银企合作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风险保障平台,提供与山东企业同等待遇和服务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7.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山东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垃圾污水处理、水利工程、燃气供应、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各级政府负责)
8.台资企业可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山东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湾民间资本与山东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省财政厅、各级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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