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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http://www.CRNTT.com   2018-08-22 10:49:00


 
  第十一条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二)住宿旅馆;

  (三)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四)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五)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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