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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检署王炳忠案起诉书(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8-06-13 13:09:55


同泰精品违反银行法。(中评社 倪鸿祥摄)
 
  附表二

  编号

  姓名

  金额(新台币)

  1

  胡○艾

  1、于2016年9月22日,无折存款1万2,000元(含2016年8、9月份之薪酬)。

  2、于2016年10月6日,无折存款6,000元。

  3、于2016年11月7日,无折存款6,000元。

  4、于2016年间,交付现金约3,000元。

  2

  简○佑

  1、于2016年9月22日,无折存款2万2,000元(含2016年6、7、8、9月份之薪酬)。

  2、于2016年10月6日,无折存款5,500元。

  3、于2016年11月7日,无折存款5,500元。

  4、于2016年12月5日,无折存款5,500元。

  5、于2017年1月10日,无折存款5,500元。

  6、于2017年2月间,交付现金5,500元。

  7、于2017年3月8日,无折存款5,500元。

  8、于2017年5月11日,无折存款5,500元。

  9、于2017年6月5日,无折存款5,500元。

  10、于2017年7月5日,无折存款5,500元。

  11、于2017年8月10日,无折存款5,500元。

  3

  林○霖

  1、于2016年3月至7月,每月交付现金7,000元,共计3万5,000元

  2、于2016年9月22日,无折存款1万4,000元(含2016年8、9月份之薪酬)。

  3、于2016年10月6日,无折存款7,000元。

  4、于2016年11月7日,无折存款7,000元。

  4

  高○

  1、于2016年10月6日,汇款3万元。

  2、于2016年11月7日,汇款3万元。

  3、于2016年12月5日,汇款3万元。

  5

  林○国

  1、于2016年8月24日,汇款4万2,000元。

  2、于2016年11月8日,汇款4万2,000元。

  3、于2017年1月5日,交付现金4万2,000元。

  4、于2017年3月8日,汇款4万2,000元。

  5、于2017年4月3日,交付现金3万元。

  6、于2017年5月10日,交付现金2万8,000元。

  7、于2017年6月5日,交付现金2万8,000元。

  8、于2017年7月5日,交付现金2万8,000元。

  9、于2017年8月9日,交付现金2万8,000元。

  10、于2017年9月间,交付现金2万8,000元。

  11、于2017年10月12日,交付现金2万8,000元。

  12、于2017年11月间,交付现金2万8,000元。

  13、于2017年12月12日,交付现金2万8,000元。

  6

  曾○净

  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每月现金1万2,000元,共计19万2,000元。

  7

  房贷费用

  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每月现金4万6,000元,共计96万6,000元。

  8

  扣押款项

  1、王○忠处扣押盒装及散装之人民币9万2,500元、美金3,500元、港币9,700元及新台币53万3,000元(扣押物编号“A-39”至“A-46)。

  2、王○步处扣押人民币4,624.1元、港币75元(扣押物编号“B-8”至“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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