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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检依违法“国安法”等罪起诉新党发言人王炳忠等人查扣的犯罪所得。(中评社 倪鸿祥摄) |
2、经查:
(1)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受大陆地区军事情治等机关之指示及资助,在台发展组织,物色吸收军人等国内各阶层人士,并汇报成果,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之意图:
1.大陆地区“国台办政党局”负有对台情搜之工作任务,“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隶属于中共人民解放军“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对外联络局”,负有搜集台湾政治及军事情报、策反国军、对国军宣传中共“一国两制、和平统一”政策等工作任务。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均熟识“国台办政党局”副处长崔○辉及“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官员赵○,于2014年以前即已密切往来,对于2人所属单位之设置目的、任务及工作内容均知之甚详;况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关系特殊,就政治、军事及“国家认同”等层面,并非和谐一致,彼此间在国际上尚属敌对之双方,即便现今通商或民众往来频繁,仍存有情势紧张之对立局面,且处于军事武力对峙状态等情况。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明知上情,竟与大陆地区人士周○旭相互结合,以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之资助,接受其等交付之工作任务及指导,共同成立“星火秘密小组”,在台发展组织及物色接触、吸收现退役军人、青年、学生等国内各阶层人士,并定期汇报组织发展成果,显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之意图。
2.被告王○忠接受大陆地区军事情治等机关之资助,在台购置组织据点,提供薪酬予多名网路写手及网路顾问,运作“燎原新闻网”,倘系单纯以一般合法结社宣扬个人政治理念,何需接受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之资金运作发展组织,甚或具体回报发展组织工作成果?在目前海峡两岸仍处于军事武力对峙状态之情况下,更非泛以“主张和平统一”之词,即可正当化其意图。“宪法”第14条固保障人民有结社之自由,然一般合法结社,断无可能接受敌对军事情治等机关之资助及指挥,而基于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之意图,于“我国”从事发展组织工作。
(2)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为落实“以思想渗透与物色发展我军方之重点对象”为目标所规划之“星火T计划”,而对外物色接触、渗透“我国”军方人员,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
1.周○旭于“星火T计划”载明“小组成员藉由各自对“我国”军方人员之结识与人脉拓展,物色“我国”军方人员并深化交往,以发展组织”、“星火小组准备实施有计划、分步骤的以台军现役官兵为主的心战行动”、“为了更好的实现小组对军方思想渗透与物色发展重点对象的职能,小组对现有军方人脉资源进行梳化整理,预计以网路数据库挖掘、现有人脉的深化、军武主题活动、学术研究报告四大活动为主”等内容,乃系将物色接触及渗透“我国”军方人员,作为发展组织之重点目标。
2.惟周○旭为大陆地区人士,其拓展国军人脉能力有限,且易使受接触对象心生警觉,故须结合在台具有知名度及人脉之人士,开展上开物色接触及渗透工作,始能有效发展组织。从而,周○旭与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相互结合,兼以分级奖金利诱及经费报销,共同落实“星火T计划”,推由被告林○正举办“中华讲武堂”军事战略相关之讲座活动,针对在学高中、大学生、学校教官、退伍后备军人、对军事议题有兴趣之社会大众等人士,建立物色接触可能吸收对象之具体管道;被告侯○廷亦藉由“为军人发声”之名义,建立与现退役军人之接触管道,再针对个别军人进行统、独及政治思想之打探及渗透。观诸其等于查获前已物色接触、搜集列册之9位军人资料,横跨陆、海、空各军种,更包含特种部队或重要军事单位之高阶军官,显见其等透过各自分工之管道,多方接触、渗透军人,并在各军种中物色重点发展对象。军人肩负第一线维护“国家安全”之重任,现役军官掌握军中重要情资及资源,固不待言;纵然为退役军官,其所瞭解部队运作状况及旧有袍泽人脉,对于“国家安全”仍有潜在性之影响,亦不容小觑。是无论现役或退役军官,均为大陆地区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长年来所欲接触拉拢之目标。而被告林○正与“A4”谈论“大陆现在强盛是共产党带起来的,不要坚持一个中国是“中华民国”等语;被告侯○廷则与“B1”谈及“两岸和平统一后,国军之出路”问题,与“B2”、“B3”、“B4”均谈及统、独思想及“是否不愿意为“台独”打仗”等问题,并将之纪录保存,益见渠等系依据“星火T计划”,具体接触、打探及渗透国军各军种现退役军人之思想,并物色发展重点对象,进而透过周○旭汇报接触对象之位阶、级职、驻地、思想资料或合照予大陆地区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使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掌握“我国”军各军种(含特种部队及重要军事单位)之动态及现退役军人思想资料,以利必要时策反国军人员,显已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
(3)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透过“燎原新闻网”、“新中华儿女学会”、“台大中华复兴社”等社团发展组织、吸收成员,为大陆地区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培养“平时可用、战时管用”之组织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
1.被告王○忠所持有并亲笔注记之“台湾统派青年核心小组纲领及章程”,明确记载“统派青年核心小组以海峡两岸和平统一为最高目标,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导和帮助下,团结整合两岸统一力量”、“小组以新党青年领袖王○忠、林○正为核心,以新中华儿女学会为常设组织机构。根据岛内形势需要,设立抗独史阵线、保家卫国行动联盟、中华复兴社,大专院校中华学会等外围团体,积极壮大组织,开展政治活动”、“平时积极承担两岸沟通联络角色,充分发挥协调整合作用;如遇台海战事,更应联手粉碎分裂势力的政治图谋”、“严格坚持公开掩护秘密,不得暴露与大陆方面的内部联络。发展组织、吸收成员、安排工作要按照组织程序”等内容,核与周○旭于“2015年终工作总结报告”记载“从中央对台大规模政治、军事斗争的战略高度出发,培养一支“平时可用、战时管用”的统派核心力量,确保反独促统斗争的实质进展”之情节相符。又依前揭文件,其等为大陆地区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发展组织、吸收成员,意在培养平时可用之在台内应势力,如遇战时,更将配合大陆地区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指示运作。衡诸常情,一般合法结社,绝无计划于战时通敌之可能。凡此均显示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受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指导及帮助发展组织之目的,即在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
2.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为逐步落实上开组织计划,约定以“一号”(被告王○忠)、“二号”(被告林○正)、“三号”(被告侯○廷)、“四号”(周○旭)之代号及内部分工,透过“燎原新闻网”、“新中华儿女学会”、“台大中华复兴社”及被告王○步所成立之“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等公开社团,掩护组织成员及组织资金,亦即“以公开掩护秘密”之方式,藉由举办活动、架设网站而建立与现退役军人、青年及学生之接触及招揽管道,物色接触及吸收成员,并壮大组织发展。再以谍报单线发展之模式,各自搜集接触者名单后,分别向周○旭进行汇报,由周○旭以“bill”档案汇整90余人之名单,再向大陆地区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报告“关键朋友”等组织发展成果。其等有系统性的长期经营组织发展,编列具体企划书及预算书,将携带返台之外币现金,透过隐密之地下换汇管道兑换为新台币,作为发展组织运用,甚而购置办公室作为固定组织据点,每年资金数额达新台币数百万元之巨,组织运作严密,行事诡密、谨慎、掩人耳目,以防遭察知而功亏一篑,足见其等所为,均与被告王○忠及周○旭持有之文件所述“严格坚持公开掩护秘密,不得暴露与大陆方面的内部联络。发展组织、吸收成员、安排工作要按照组织程序”、“小组在落实各项工作时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控制知情范围,…,确保万无一失”、“另四号补充,未来会后各个成员得单独向四号报告关键朋友进展状况,此类事件为小组内部唯一不相互知晓事项”等语相符,若为一般合法结社,断无可能以上开谍报模式吸收组织成员。且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上开行为已持续相当时日,并有具体规模,倘非查获周○旭之不法犯行而即时循线查悉上情,致该组织曝光,渠等势必持续物色接触、渗透更多现退役军人、青年及学生,扩大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是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上开所为,确系基于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意图,对台进行政治及军事斗争之目的,而发展组织。
(4)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间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共同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
1.周○旭遭查扣之随身硬碟,经鉴识复原所取得之“关于新中华儿女学会未来发展策略的思考”档案中,记载“我们在上海会后组织了两次四人会谈(卜正、甫辰、远山、明正)…最终达成核心共识如下。组织层面:(1)集体领导与制度建设:当前新中华儿女学会最关键最迫切的工作是将集体领导模式固定化、制度化。…学会一切行动决议也都应由核心小组共同制定完成。”另于“我系统开展台湾统派工作的作法体会”(参见证据清单非供述证据编号33)、“星火T计划”(参见证据清单非供述证据编号34)、“2015年终工作总结报告”(参见证据清单非供述证据编号35)、“中华讲武堂项目策划书”(参见证据清单非供述证据编号36)、“新中华儿女学会简介”(参见证据清单非供述证据编号38)、“星火小组整体布局与今年规划”(参见证据清单非供述证据编号42)等档案中,多次叙及以新中华儿女学会之名义发展组织、办理活动。甚至于“学会五月会谈纪要”、“学会六月会谈纪要”中,将被告王○忠(代号一号)负责“燎原新闻网”、被告林○正(代号二号)负责“新中华儿女学会”、被告侯○廷(代号三号)负责“台大中华复兴社”、周○旭(代号四号)负责汇整之任务分工,小组成员各自之工作成果,如营队训练、街头抗争等,应向小组全体做整体的工作汇报等内容记载明确,足认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间,系以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之模式,共同发展组织。
2.在周○旭处扣得之档案资料,亦可与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所查扣之档案资料相互印证,而非各自片面撰写。其中,被告王○忠将“燎原”(2015年6月4日)、“燎原工作架构”(2016年1月30日)、“燎原工作分配”(2016年2月4日)等档案陆续寄送予周○旭,由周○旭作成“2015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燎原企划案”、“关于新中华儿女学会未来发展策略的思考”等文件。其次,被告林○正自承提供予周○旭之现退役军人A1至A5之资料,核与周○旭持有之“2015年终工作总结报告”之内容相合;另被告林○正撰写之“中华讲武堂暨九三制片厂计划构想书”档案内容,亦与周○旭持有之“中华讲武堂项目策划书”内容相仿。再者,被告侯○廷处查扣之“思想与工作汇报”、“问答”、“鬼岛那些事-分析报告”、“营队-统独十四辩”、“接地气企划”、“侯○廷2016年年度工作成绩报告”、“工作进度报告”、“时事讨论”、“偏政治演讲”、“读书-1”、现退役军人B1、B2、B3之合照等档案资料,均在周○旭之随身硬碟中查得相同之档案。更有甚者,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发展组织之计划内容、具体作为及分工模式,均与周○旭所持文件之内容一致。显见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间,就发展组织之犯行,有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担。
(5)被告王○步基于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之犯意,帮助被告王○忠发展组织:
1.3.一.1.查被告王○步与王○忠在通讯软体iMessage、LINE对话纪录中,多次商谈与“国台办政党局”崔○辉及“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赵○之资金联系内容:(1)于2016年7月14日,被告王○步表示“反正我们已露头角了现在是韬光隐晦”,被告王○忠回答“多台面下组织人、钱”、“有好消息再谈”,于2016年7月31日,被告王○忠向被告王○步表示“崔公书到位了”,被告王○步询问“到位有否理想”,被告王○忠回答“138.6”,被告王○步表示“那是跟我们预估差不多了啰”;(2)于2016年12月8日,被告王○步表示“你要跟○旭说我要拜托的事”、“你。跟○正应该各自选写建议书。由超去想办法呈上去”,被告王○忠回答“超才在说把侯找来大陆闭关做心理治疗会不会好点”;(3)于2017年6月18日,被告王○忠以LINE向被告王○步表示“幸好超是我的人”、“有质疑觉得我们好像各搞各有点散怀疑是否要继续支持。超要我演好永远靠嘴把侯讲成是根据我路线在扩散我才是制定路线者”、“他会配合把我的路线分析定期上奏”、“他们说我交浅绿朋友增加消息面,提升我制订路线的地位”、“侯也动脑筋想自己搞网站项目”、“侯现在对超私下讲的好听说他不会跟我争位他只是想自己搞自己的”、“超说就是柜台的人质疑好像我们有点分裂散掉怀疑要不要继续支持超介入跟他们说我是核心其他人各自用不同方式配合并不是分裂”;(4)于2017年12月14日,被告王○步向被告王○忠询问“有没有叫超。。再带书给你啊”,于2017年12月16日,被告王○忠回答“我们刚和超喝酒。现回饭店”,被告王○步询问“喔。。。。书没有拿啊”,被告王○忠表示“这次没有”等语。均足认被告王○步知悉被告王○忠向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收取资金以发展组织之事,甚于2016年10月19日,被告王○步与王○忠相约共同清点各种币别之资金,并详予纪录。
1.3.一.2.被告王○步为“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理事长,该协会之板信商银帐户亦为其所开设。而同案被告曾○净自被告王○忠处取得之外币现钞,自地下汇兑业者处换得新台币后,除部分款项交予被告王○忠运用外,其余款项均存入“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上开板信商银帐户内,再自该帐户提领支付被告王炳忠“燎原新闻网”在台据点之房屋贷款、网路写手及网路顾问之薪资,显见被告王○步系以其“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之公开组织,掩护被告王○忠等人发展组织资金及犯行。甚至被告王○步曾与同案被告曾○净持数迭美金前往同泰公司换汇,另于2016年4月1日之LINE对话纪录中,向同案被告曾○净提及“外国书一本算万”、“现有5.6本”、“这样妳了解称呼吗”(参照非供述证据编号21),显见被告王○步实际协助被告王○忠办理地下换汇事宜,并进一步提供上开板信商银帐户,供被告王○忠掩护发展组织之资金来源及流向。准此,被告王○步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之意图,帮助被告王○忠在台发展组织。
(6)综上,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共同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接受大陆地区军事情治等机关之指挥及资助,组成“星火秘密小组”,拟定计划并分工执行在台发展组织之任务,物色接触并吸收各军种(含特种部队及重要军事单位)之现退役军人、青年及学生,并回报予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实已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本案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之犯行,业已持续相当时日,且有一定规模,依渠等所拟计划,将持续深化与发展对象交往,扩大渗透现退役军人、青年及学生等国内各阶层人士,幸因及早查获,而阻止“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之危害持续扩大。是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涉有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同法第5条之1第1项“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为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机构发展组织”罪嫌,被告王○步涉犯帮助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同法第5条之1第1项之罪嫌,均事证明确,请依法论处。
(2)核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所为,均系犯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规定,而涉有同法第5条之1第1项之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为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机构发展组织罪嫌;被告王○步所为,系涉犯刑法第30条第1项、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同法第5条之1第1项之帮助发展组织罪嫌。又被告王○忠、林○正、侯○廷与周○旭就上开犯行,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请论以共同正犯。
肆、同泰公司人员涉犯违反银行法部分:
1、简要之犯罪事实:
同泰公司人员自99年间起,未经许可,在台北市中正区以精品买卖为名,实则经营为客户进行地下汇兑、现钞换汇业务,非法办理国内与国外、大陆地区汇兑业务,并将外币(包括美金、人民币等)兑换为新台币。期间长达7年余,经手汇兑金额高达新台币35亿4,875万1,078元,犯罪所得则为新台币6,369万4,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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