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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国安法具最高法律效力
http://www.CRNTT.com   2020-06-12 11:10:32


 

  港区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作出“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制定有关法律,属全国性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因此,港区国安法必然具有凌驾于所有由香港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本地法律,包括《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六条(二)有关意见和发表的自由的规定,“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在行使这些权利时,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此必须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将会用法律规定。至于,下列两项限制更是必要,包括(甲)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或(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因此,笔者认为,港区国安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是不会出现任何抵触的情况。

  港区国安法只是针对涉及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行为和活动,这只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一个小部分,并没有涉及到基本法和两项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的居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和自由。

  凌驾“人权法案条例”

  由此可知,港区国安法是完全不会涉及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的人权保障内容,也不会涉及到这项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等条款涉及相关的罪犯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内容。因此,港区国安法的凌驾性并不会也不可能会危害到香港居民的人权保护。

  港区国安法只会罗列涉及上述四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犯罪构成元素和量刑原则。至于,其他一般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普通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等,都不在港区国安法规管范围之内。

  其实,如果现在有人在公众地方高举标语,请求外国军队登陆或入侵香港,按照现行香港特区法律,也触犯了《刑事罪行条例》第3条“叛逆性质的罪行”,这罪行并不会涉及到两项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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