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办事流程)申请筹设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以经预核准的名称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申领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并凭办学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培训机构设立分公司的,应经拟设地教育主管部门许可和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报法人办学许可证所载地址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现有非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应按照国家及省相关部门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实施部门)本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标准组织实施。
专门举办艺术特长类、体育竞技类的培训机构,不纳入教育部门前置许可,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若开设文化课程培训,须按本标准报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18年5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