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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全国人大“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决定之规定
http://www.CRNTT.com   2021-05-10 11:40:50


  中评社╱题:试评全国人大“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决定之规定 作者:熊玠(美国),纽约大学在职终身教授

  如果将“赃国者”的定义以及“赃国”罪行的处理办法明确化,则无须继续对谁能参选以及谁能行使投票权加以严密控制与压缩。如此,则针对全民普选的目标,将少掉反对的理由。果真如此,则无异剥夺了有心人与外在抨击中国的邪恶势力一个诟病中国的武器。不是他们不再干涉中国内政了,而是他们被缴械了。

  一、导论

  香港回归以来暴乱不停发生,主要是若干香港人士热爱一己的偏好胜过爱国。为求导使香港特区由乱回到治,全国人大于今年3月11日通过完善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其目的在于确定“港人治港”中的“港人”必须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这是将特区的选举法推向完善的一大步骤。值得赞扬与支持。

  可是,正如可以想像得到的,美国与G-7(七国集团)好管闲事的官方,却不假思索以及大言不惭地公开表示反对。美国官方认为中国人大此举乃是对香港民主的打击。白宫发言人宣布美国国务卿布林肯以及国家安全顾问苏利文在3月18-19于阿拉斯加与会中国外交官员时,将就此问题(与其他原有的问题)严阵以待。七国集团与欧盟也一致认为人大决定的用意乃在以拉紧对香港选举制度的控制,来“压迫”香港的“民主人士”。他们认为这表示中国大陆企图堵住香港持异议者的声音。

  本文在支持人大该项决定之余,试图指出该决定的规定中有若干可能被人“偷垒”的问题,并讨论应如何对付之策略与方案。

  二、何为“爱国者”?有无“偷垒”之可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该文件制定的解说中,对于何为“爱国者”的定义,引用了一段邓小平的话。早在1984年6月邓小平明确指出香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而且定下“爱国者”的标准,即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这个定义颇为详尽,也甚为宽大。可是在执行上可能遭遇有心人的“偷垒”。至少有两个这类的机会:姑且浓缩为“鱼目混珠”与“阳奉阴违”两大问题。

  由于对爱国者的定义如此宽松与大度,很容易让有心人瞒天过海地冒充过去;何况规定中是说“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港”;所以剩下还有那“非主体”的港人也可能参预治港的行列。因此“鱼目混珠”的问题即不能排除。另外,阳奉阴违的问题,则可能发生在鱼目混珠之后。譬如选入立法会之后的成员,与“非主体”的成员,有可能滥用其职权来阻止通过有利特区的立法;或者用难以察觉的手法促成某些名为维护而实则损害香港繁荣或稳定的立法。而且如果这些出轨的问题发生了,似乎难以将之定罪,除非我们能事先将何为“赃国者”与“赃国罪”妥为界定与规范为可以起诉与判决的罪行。

  三、制定“赃国”法以杜绝“偷垒”之发生?

  现在来谈何为“赃国”,简言之,即爱国的反面。如要杜绝鱼目混珠及阳奉阴违的发生,对赃国的定义不妨斟酌以下的措辞:

  (一)一切藉用民主或者类似之口号作为号召而作出妨害、歪曲、颠覆任何立法、司法与行政之正常作业行为,悉为赃国行为;足以导致起诉与定罪为叛国之后果。

  (二)一切藉用民主一类响亮口号策动大众示威游行,皆为赃国行为,足以导致起诉与定为危害公安罪之后果。苟如示威游行造成街道拥塞进而导致街旁铺面生意受损或者干扰公司、住家进出之方便与安全,甚或导致路人身心受损之现象者,其后果将是量刑增加惩罚;包括关闭策动暴乱之机构以及处罚巨额赔款。

  (三)上述行为之罪衍属性与行为人之动机无关,全视其后果之损伤而定。此乃属法理上客观责任制之观念。

  (四)一切里通外国、藉重外国权势以自矜、接纳外来财务资援、甚或引领外来势力干涉香港内政者,皆属赃国罪之列。

  (五)赃国罪定义不限于此。以上所言各种表现,仅属其在香港可能出现或已出现之荧荧大者而已。

  四、结束语

  以上“赃国法”的制定,除了可以防范甚至定罪有心人规避“爱国者”的偷巧逆行(即以上所谓之“偷垒”)以外,还有一项积极的功能。那就是能促使香港的选举制度改进为全民普选制度。所谓的“全民普选制度”,是指任何人只要是香港公民即可参选(做候选人)与享有选举权(投票给可支持的参选人)。这也是香港闹所谓“民主”的人士嚷嚷已久而不可得的;另外也是国外好管闲事用作诟病香港的托词。中方有苦说不出,只好一再重复外国不得干预香港内政之话语。

  我所谓之“有苦说不出”,是有关中方在现今情况下,一方面冀求“爱国者”领导“港人治港”;可是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赃国者”的“偷垒”(一如上述),所以只好将参选人的管道压缩,以免非爱国的参选人当选。譬如选举立法会的90名议员,须通过“选举委员会、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办法,分别选举产生”(见人大2021决定的第四款)。虽然在“选举委员会”外加了其他两种办法(甚至在分区一节还是直接选举),还是难免有人会问为什么不可以全部90名立法会议员通通都由直接选举产生?而在特区行政长官(特首)的选举上,更是规定必须由来自5个界别1,500名委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负责甄选。而且投票的比率还有很多规定(见该文件的第三款)。其管制为何如此琐碎与严谨?答案说穿了,就是因为难于选择“爱国者”与控制“赃国者”的考虑。

  现在,根据以上的建议,如果将“赃国者”的定义以及“赃国”罪行的处理办法明确化,则无须继续对谁能参选以及谁能行使投票权加以严密控制与压缩。如此,则针对全民普选的目标,将少掉反对的理由。果真如此,则无异剥夺了有心人与外在抨击中国的邪恶势力一个诟病中国的武器。不是他们不再干涉中国内政了。而是他们被缴械了。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1年4月号,总第2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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