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指出,关于是否能够公开悬挂五星红旗的问题,台湾当局早已有定论。自从“大法官会议”作出“修宪”文”,确定“主张共产主义和国土分裂”,都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亦即只是口头及文字宣扬,不付诸行动,就不违法,倘是禁止,反倒是“违宪”,《“国家安全”法》和《人民团体法》也随之跟进,删去“不得宣扬共产主义和国土分裂”的条文之后,固然是让“台独”理论”和“台独”团体大行其道,但也却让标名为“共产党”的政党(不论真假)的政党名正言顺地登记成为合法政党。因此,“五星红旗”可以合法悬挂,“统派”团体举办相关活动时,就高举五星红旗和播放《东方红》、《我的祖国》,甚至举办升旗仪式。五星红旗还成为“统派”团体反击向大陆游客发放传单的某些邪教团体的“心理震慑武器”。
文章说,在国际场域上,五星红旗也成了台湾渔民的“护身符”。一些渔民出外打渔,遇到某些国家的渔政机构或海警机构查缉时,就悬挂起五星红旗,而往往能躲过检查。更甚的是,某些科研性质的台湾地区公务船,在到有争议的海域进行科研活动时,为避免对方的公务船实施干扰,也干脆悬挂五星红旗,即使是避免不了骚扰,其程度也比悬挂“青天白日满地红旗”要轻一些。
“法务部长”邱太三,虽然是民进党“新潮流系”的骨干,在“统独”问题上信守以“新潮流系”主导的《台湾前途决议文》;但他毕竟是司法官出身的法界人士,对“依法”的观念较强。因而当有民众在“国家发展委员会”的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发动进行提案禁止五星旗在台湾公开悬挂、展示、陈列出现的连署时,他回应指出,悬挂五星红旗属于言论自由,而提案人主张悬挂五星旗的行为就是等于“分裂国土”并应施以刑罚,则显然逾越“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的规定。
既然如此,刘矅华的提案,就是“违宪”的。陈英钤也应该参考邱太三的观点,并结合自己指出“台湾正名参与二零二零东京奥运公投案”的不适法性及不可行性的经验,实事求是地指出“禁五星红旗公投案”的“违宪”性及不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