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9月19日电/日前,广东省民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广东省全面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广东养老服务水平。
《通知》明确,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不同经营性质的养老机构分类登记。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设立民办经营性(即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此外,设立公建公营(公办)养老机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经营性质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通知》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并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针对新设立养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变更等4种情形,《通知》分别明确了备案流程。
其中,新设立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举办者要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不用另设新的法人,不用另外进行法人登记,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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