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条 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组织形式。在福建等地先行先试基础上,此次将台湾同胞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政策措施向大陆各地进一步推广。台湾同胞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出资方式、经营业务、经验交流上可享有更多选择和便利,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促进两岸农民组织管理经验借鉴和资源共享,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16条 台湾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
近年来,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深入应用、消费升级和支持政策等因素的推动下,大陆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俗称“共享汽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快速发展,提升了出行效率,改善了用户的出行体验,满足了社会公众多层次的出行需求。台湾同胞可以和大陆同胞一样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服务,享受同等待遇,这些便捷的服务为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差旅、探亲和工作通勤等提供了多种出行选择。
第17条 试点在福建对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使用大陆移动电话业务给予资费优惠。
为切实降低在闽台胞与台湾地区联络的通信成本,进一步推动两岸特别是闽台两地人员往来和各领域交流合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和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研究在福建省先行先试开展闽台“两岸一家亲”通信资费优惠试点工作,对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使用大陆移动电话业务给予资费优惠。
第18条 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不断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广大台胞台企关于住房的需求。本条政策措施含义很明确,在大陆工作、学习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商品房用于自用、自住。同时,大陆部分城市购买住房实施限购,台胞台企在这些城市购房也与当地市民一样,应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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