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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周边及长安街百米内拟禁设商业户外广告
http://www.CRNTT.com   2020-08-09 11:19:56


 

  (七)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八)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控制地带;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重要区域和建筑。

  《条例(草案)》还显示,北京市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禁止设置区域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活动结束后立即撤除。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业规划的有效期为10年,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有效期为5年。

  《条例(草案)》称,北京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用于公益宣传使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内容。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归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管理;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企业负责设施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更新改造及宣传画面安装、维护、撤除等工作,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条例(草案)》指出,在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的公共电、汽车应当按照公交车身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设置车身广告,并不得影响车辆识别、行车安全和乘坐;其他车辆禁止在车身设置户外广告。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不得影响识别和妨碍乘客疏散。

  《条例(草案)》强调,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拆除,自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至设施拆除之日处每天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无法确定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应当在公共媒体及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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