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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制度建设始终是香港行稳致远的关键
http://www.CRNTT.com   2020-06-29 08:08:08


  中评社北京6月29日电/香港回归已有23年,“一国两制”制度实验已届中期,是一个理性评估、反思与调整的合理时间窗口。香港国安法当然是这一评估调整的重大法治措施,也是23年来“一国两制”正反经验冲突塑造的产物。

  中国网发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文章表示,“一国两制”具有制度上的实验性、跨越性、创造性和动态平衡性等诸多特征,是全新的制度事物,在具体立法与制度建设上的张力和要求高度凸显,考验中央政治智慧和香港自治能力。优良制度建设始终是香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关键,香港基本法是一个最佳的起点和基础,而回归以来中央和特区两个层面的立法与制度建设则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不断完备化不可或缺的一个主导性进程。

  “一国两制”是中国解决港澳台和平统一与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宪制创新,从最初的政策构想到落实为具体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复杂的国际谈判、政治博弈、立法审议与治理实践。在法律层面,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第一个具体法律结晶,与中国宪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为1997年香港回归提供了不同于港英殖民时代的“新宪制秩序”。回归以来,在中央立法、释法与决定以及香港本地的立法会民主立法与法院的判例法等多重机制下,香港特区法律体系不断充实完备,“一国两制”的制度化进程不断发展,不仅有效维护了香港的法治权威和繁荣稳定,而且有力促进了国家的现代化与国际化发展。

  文章分析,香港特区法律体系具有“一国两制”框架下的独特性,其立法与制度建设也因此不同于其他的法域。

  其一,香港的宪制地位来自于中国宪法与基本法的创造性建构,其作为单独关税区与单独法域的高度自治地位受到“一国两制”框架的独特塑造,因此既不同于中国内地的普通行政区域,也不同于独立政治实体的有关国际地位和法域地位,在自治程度是法定的、有限制的、受到中央立法具体塑造的。

  其二,香港基本法是塑造香港本地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但不是最高法律,而是对中国宪法及中央立法权威保持开放的一部框架性法律,人大立法、释法、决定等均可对香港法律体系加以合法正当的规范扩充,基本法附件三是国家法律的一种增殖机制,以确保香港法治与法律发展符合“一国两制”初衷及中国宪法的框架原理。

  其三,在立法与制度建设上,中央具有“一国两制”的基础立法者和最终守护人的宪制角色,香港依据宪法和基本法享有在高度自治权范围内立法及发展判例法的合法权力,中央对香港所有的自治立法与判例发展具有宪制监督权。

  其四,回归以来的香港立法与制度建设存在偏重“两制”、疏离“一国”的宪制偏差,在本地管治中对于回应民生与社会正义议题亦有所缺失,造成香港社会冲突与矛盾有所加剧,对“一国两制”的全面准确实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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