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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会将改制成公务机关,图为2日早上农民北上抗议,要为自己发声。(中评社 黄筱筠摄) |
中评社香港7月5日电/大华网路报“是非集”专栏说,“立法院”日前三读通过新制定的《农田水利法》,将废除各地原有共17个农田水利会,并对其既有资产收归“国有”。此一作法虽引发绝大多数农田水利会的抗议,但仍无法改变民进党既定政策,而一党独霸下的粗鲁,恐将不断再现。
2018年1月31日新修正通过的《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第40条,其实已预告了民进党将废止农田水利会的政策,但许多人并还没有意会到是要废止农田水利会独特的“公法人”地位,以为只是把会长和会务委员改为官派而已。但没想到的是,废除农田水利会还要将既有的资产收归“国有”,而这些既有财产的累积,包括了强制性加入该会会员所被征缴的会费在内。因此,此一立法还涉及了财产权受“宪法”保障的争议。
事实上,《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第40条第3项虽有明定:“农田水利会之改制及其资产处理、职员工作权益保障等事项,另以法律定之。”但不表示可以在《农田水利法》中来规定。正办的作法,应是另外制定一部规范废除农田水利会时,对其资产处理和职员工作权益保障的专责法律。毕竟,《农田水利法》是规范关于农田水利事业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及灌溉水质维护、管理等事务的“作用法”,资产处理和职工权益则非关水利设施和水质维护。
就法制而言,农田水利会原本是“中华民国”具独特性的“公法人”团体,其由农田水利设施获益人以强制性加入的会员组成,且会员还须缴交会员费用及担任该组织所订的义务。也正因为有此一特性,所以在治理上特别赋予此等具有历史传统的组织团体为“公法人”,目的即是给予其一定程度的自治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