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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策合力 推进经济平稳增长
http://www.CRNTT.com   2020-05-21 07:33:03


 
  消费券

  面对消费需求不足的压力,西方国家选择直接向居民发放货币来激励其当期消费愿望。我国则根据储蓄率高、住房自有率高等特点,选择以消费券的形式激励消费和服务居民。消费券具备三个优势:第一,不形成政府当期债务,也无需由政府当期支出,有效运用了政府信用,降低了财政压力;第二,避免直接派现导致的政策漏损。按照我国居民习惯,会有较多资金转为储蓄或是偿还房贷,难以发挥消费效应;第三,不会形成通货膨胀,也不会导致收入再分配效应。

  从当前消费券计划的实践来看存在三大误区:一是将消费券当作打折券、满减券,即消费达到一定额度才可以使用消费券,降低了消费券的获得感和激励作用;二是将消费券的发行主体由政府转为商业企业或平台企业。消费券的发行主体只能是政府,保障的对象是居民,政策的目标是提升居民的消费意愿,增加社会消费能力;三是将公共权力当成了市场权利。消费券是在中央政府批准下,由货币当局临时授予地方政府的有限货币发行权力,消费券在消费过程中就是货币,但一旦进行了消费就不再具有货币的效力。

  地方政府对消费券的运用应按照以下五个要点推进:第一,确定消费券的发行规模。消费券的规模应匹配地方政府在疫情完全消退后3个月左右的财政收入增量为宜;第二,确定消费券的发行办法。原则上应以中低收入群体为获得消费券的主体;第三,消费券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与货币现金和电子支付工具一样的效力和广泛接受性,但只能使用一次,持有消费券的商家不得再次流通消费券;第四,政府应设立消费券回购机制和使用渠道,最主要的使用渠道是向政府缴纳税费,可以直接使用消费券,在回购机制的设计上,政府可以即期回购(见券即付)也可以远期回购,既可以分期回购也可以一次性回购;第五,政府可以根据消费券的性质支持金融机构和市场给予支持,甚至设立短期的衍生品或质押品市场,使得持券企业获得短期经营性融资的便利。

  特别国债

  3月27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发行特别国债,4月17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将特别国债命名为“抗疫国债”,明确了特别国债的属性、用途和标准。从地方政府和市场反应来看,多数把特别国债当作一般债券,筹集资金、促进投资、开工项目、支持企业。实则不然,特别国债除了对公共卫生领域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医疗服务提供支持外,对其他领域并不直接干预和影响市场,而是借助市场力量、提升市场效率、放大市场机制来支持目标产业和市场主体的复工复产、转型升级和创新成长。

  特别国债计划仍然在设计和酝酿之中,本文仅从建议的角度进行设计:第一,特别国债的发行规模不宜确定为具体数值,而应实行上限管理或区间管理;第二,特别国债的总体设计要立足于国债资金所形成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获取经营收益)来偿还特别国债的本息;第三,特别国债不宜大量直接投入市场,而是借助市场力量影响和促进市场发展,其目标是补充市场的不足、短板和引导市场资源的流向;第四,特别国债要形成资产权益或股东权益,并按照现行的股权市场、产权市场的定价机制进行转让、处置和退出,也即特别国债的发行是利用国债发行机制,而退出则是正常的市场交易机制;第五,特别国债退出后,形成的资金缺口应归属政府,负缺口由政府承担,正缺口归政府享有,具体应由全国人大进行规定或授权。

  较为成熟的模型是:政府宣布特别国债的发行规模后,要求商业银行向目标产业和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充足、有效的信贷支持,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小微企业、关键制造业和产业链服务企业等,避免其停产、裁员甚至是破产。对于商业银行执行上述“抗疫”政策在尽职免责的要求下所形成的不良资产,则给予优惠的冲销政策,超过冲销上限的不良资产将核销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特别国债根据执行上述业务的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的核销情况和不良资产的规模特点,补充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并给予适度的补贴,相应的持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股权。待疫情消退,经济运行恢复常态,资产价格恢复到合理水平,政府将支持商业银行按优惠价格回购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在二级市场上处置股权,完成退出,进而偿还特别国债的本金和利息。

  新基建

  受传统基建影响,市场对新基建存在诸多误解,主要有:一是认为政府对新基建的投资会像传统基建一样,大规模、大投入、大计划;二是认为政府在新基建项目中仍将是作为甲方,市场主体是乙方,争取政府的“蛋糕”;三是认为新基建是政府的大规模补贴,不仅可以获得市场融资便利,还可以获得政府补贴利益。

  实际上,新基建无法像上述的理解一样开展,原因是:第一,新基建多是产业基础设施,目前既具有较成熟的市场运作模式,也有成熟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政府对新基建的介入主要是两个角度:一是做产业基础设施中带有公共基础设施性质的部分,二是对市场难以进入、难以承受或难以布局的区位和领域进行投入。第二,新基建领域政府并不是简单的产权主体,更主要的是政府要立足于建成的基础设施与现有基础设施一体运营、发挥整体效力,所以,政府对新基建的参与多数是合作方,受益方是新基建的设施管理方、运营方和使用方。第三,政府对新基建的投入资金来源于专项债,这就决定了新基建支出肯定是资本性支出,而不可能是补贴等经营性支出,政府投入都对应着合理的产权或股权,政府依据协议运用相关权益。

  因此,新基建给市场带来的影响和促进的关键点是:第一,相关市场主体拥有良好的经验和能力,可以作为新基建的建设方、管理方和运营方;第二,作为新基础设施的重要支持行业和领域,随着新基建的完成,拥有更好的生产条件、经营模式和消费场景;第三,作为新基建的投资主体,可以获得政府政策的直接支持,从而获得更多、成本更低的资金,保障新基建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落成。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闫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党委书记、研究员)、张鹏(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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