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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多个市政工程招标限定本地企业
http://www.CRNTT.com   2020-11-23 09:52:25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7月1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要求: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3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有10多年政府招投标采购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的律师孔维钊向澎湃新闻表示,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33条,特定地域要求是限制投标人的违法情形。上述三个公告提出张家港本地企业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跃胜也认为,公开招标的性质决定了招标对象必然是所有潜在投标人,而不是特定投标人。限制特定区域实质上是一种邀请招标,而不是公开招标。市场经济要求开放、公平的有序竞争,招投标的本质是市场经济一部分,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主体充分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张家港的这些招标限定为当地企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王跃胜还指出,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只是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等情形必须招标,以此为由对招投标进行地域限制不能成立。孔维钊也表示,400万元限额标准是其它范畴的问题,这与投标企业注册在哪个行政区域无关。只要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就应该遵守全国统一的招投标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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