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优化“一层嵌套”执行标准。明确资管计划应当遵守“一层嵌套”要求,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与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做好衔接。
四是放宽投资运作部分限制性指标,给予产品投资运作更大的灵活性。取消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管计划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20%的要求,进一步满足管理人跟投的实际需要,扩大资管产品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
五是适当放宽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非标资产的限制。允许最近两期分类评价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投资非标资产的资管产品,选取头部期货公司进行试点,充分发挥期货经营机构专业优势,提升服务能力与专业水平,满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求。
六是对照新证券法,将相关条款中“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表述修订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精简有关备案、报告事项,切实解决多头报送的问题。
七是对照《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工作安排,将《资管细则》过渡期同步延长至2021年底。 |